买二手房死过人的能退房吗 (买死过人的房子可否退房)

房子死过人卖出去要告知吗,付了定金发现房子死过人能退钱吗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26日,杨某(买受人)在葛某与闫某(出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797000元,商业*款贷**550000元。

其中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

出卖人保证没有恶意隐瞒影响交易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不限于产权所有期间房屋内发生过恶性案件,在房屋本体结构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

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款贷**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款贷**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向居间方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居间方已收取的居间代理费不予退还,由出卖人直接赔付于买受人。

房子死过人卖出去要告知吗,付了定金发现房子死过人能退钱吗

同日,杨某同葛某、闫某分别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代理合同,约定因某公司提供上述买卖合同的居间服务,杨某、葛某和闫某各向某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杨某向葛某、闫某缴纳了全部购房款,闫某、葛某将房屋交与杨某使用,并于2020年6月3日将房子过户到杨某名下。

购房后,杨某偶然得知,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所在的居民楼发生过燃气泄漏事故,当时的居住者刘某死于自己购买的这套房中。

杨某觉得难以再在这里居住下去,于是向葛某、闫某提出退房。

但闫某、葛某并不愿意退房,闫某称,刘某当时是租住在这间房屋内,但并没有死在房中,而是死在走廊,且当时的燃气泄漏事件是公共突发事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当地公共媒体也曾报道过,大家都是知道的,不存在隐瞒情况。

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房子死过人卖出去要告知吗,付了定金发现房子死过人能退钱吗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闫某和葛某在缔约前没有如实告知房屋的承租人非正常死亡是否构成欺诈,购房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情形。

首先,三人签署的购房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

购房合同第四条对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中的第一款第五项作出明确约定,即出卖人应保证没有恶意隐瞒影响交易的其他重要信息及隐瞒真实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该约定中,“非正常死亡”规定了多种情形,主要是因为这种事足以让购房人对房屋产生心理上的忌讳,进而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产生重要影响。

闫某称,承租人因燃气中毒死于室外的走廊,但该情形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约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等”情形中的意思,也足以影响杨某对是否购买本房的主观判断。

房子死过人卖出去要告知吗,付了定金发现房子死过人能退钱吗

虽然该事件被公众报道,但并不能推论杨某知晓此事,也不影响出卖人隐瞒该真实情况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案涉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影响交易的其他重要信息”,闫某、葛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购房合同已具备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可撤销情形。

法院判决

撤销杨某与葛某、闫某签署的购房合同;葛某、闫某支付杨某购房款797000元;葛某、闫某支付杨某购房款利息;葛某、闫某赔偿杨某中介费、*款贷**服务费;杨某协助葛某、闫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腾空并交付给葛某、闫某。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杨某可以退房吗?

还有法律问题?点击下方链接,专业律师回电为您解答问题。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条头日**客户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