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12月30日,买受人二娃与售房人华庭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华庭房屋出售给乙方;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甲方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 *款贷** 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

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影响工程进度但是非甲方过错且甲方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造成施工不能进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单方面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因重污染天气、市政停水停电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甲方于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甲方逾期交付的,不属于违约情形。

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领取华庭房屋钥匙。
华庭房屋于2022年9月27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22年10月2日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22年11月29日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被告主张在施工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发布多个涉及重污染天气限制施工的文件、通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防机械伤害安全管理,如遇大雨、雪、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支付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原告。现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交付房屋,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告主张延期交房系因环保政策、大风降水等停工所致,应免除 违约责任 。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二、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则免责天数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延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一节。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对于被告主张的大风及降水等气象原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该情形属于免责事由;对于被告主张的高温天气停工问题,因高温天气并非禁止施工,且可通过调整当日工作时间予以合理安排,故对被告该免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免责天数如何认定一节。
对于因大风降雨等造成停工的天数,大风降雨对房屋建设施工存在影响,但大风降雨并非全天候发生,且对房屋建设的不同阶段影响不尽相同,并非全部停止施工,应考虑项目整体存在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土建与管网配套等不同施工阶段及内容确定停工免责天数。本院综合认定本案房屋因各种疫情防控措施及大风降雨等造成停工的免责天数为46天。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原告,现被告在华庭房屋已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通知业主可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交付,现原告未按时领取房屋钥匙。故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次日起至原告主张被告通知收房之日共计168天,扣除上述停工46天后,被告应对剩余122天承担逾期交房的 违约责任 。故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 违约责任 。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 *款贷**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已付款利息。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期间已支付的房款利息18,782.58元及违约金3,702.56元,共计22,485.14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二娃支付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2,48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