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后原户口能强制迁出么 (房子过户了业主不迁出户口怎么办)

一、案情介绍

2016年,何某(买方)与林某(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约定:卖方将其所有的某小区601房(下称该房屋)出售给买方,总价为350万;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包括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需要该物业成交价的0.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双方还约定,业主必须保证产权清晰,房产证过五年,其而自行赎契;业主保证该物业原告户口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迁出。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林某一月将房屋过户至何某名下,并向其交付了涉案房屋,何某向林某付清所有的房款。

然而,买方何某发现,林某在收齐房款后并没有将涉案房屋下挂的户口迁出,该房屋上一任业主(卖方林某之前的业主)一家三口的户口仍挂在该房屋之下,一直未迁出。直至合同约定的2015年12月30日,房屋原有户口仍未迁出。何某多次与林某沟通,林某也找到上一任业主蔡某进行沟通,都没有得到解决。林某认为,原有户口不在自身的掌握范围内无无权决定迁出与否,其只能保证自己家人的户口不在涉案房屋名下就可以了;而何某认为,当时约定学位没有被占用、业主须签出房屋户口等条款,目的就是要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并能够让孩子顺利入学,林某有义务将房屋内所有的户口均迁出,并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户口挂靠。何某与林某双方分歧比较大。

无奈之下,2016年4月15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将涉案房屋的上一任业主蔡某一家三口户籍迁出。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何某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林某将户口迁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何某要求林某迁户口的诉讼请求,应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予处理。对于何某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林某确实构成违约。但是由于林某无权强制迁出案外人的户口,户口迁出的时间不在林某掌握的范围之内,再结合何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酌情认定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手房过户原房主必须户口迁出吗,房子过户后户口未迁出能换户主吗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此户口迁移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处理的范围之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法院通常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驳回起诉,何某只能去公安机关申请处理。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通常不会将房屋下挂的他人户口强制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