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 蔡国媛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4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与赵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至赵某某家中寻找未果,遂将毛巾放进路边的拖拉机油箱中沾上柴油,再用打火机点燃,将燃烧的毛巾放至赵某某车子的右后轮胎下,赵某某汽车被毛巾点燃,王某某见状骑电动车返回家中。经群众报警,消防大队赶至现场将火扑灭。火势导致赵某某的汽车被烧毁、其住宅一楼大门变形、墙面瓷砖脱落、二楼玻璃破碎、二楼至三楼墙面熏黑以及杨某某一楼大门玻璃破碎。汽车燃烧时,与赵某某家连排的东边三户邻居杨某某、顾某某等人在家中睡觉,被周边邻居通知后冲出家门。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私人纠纷纵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种意见认为,因感情纠纷,王某某一时激愤放火烧了对方的车辆,其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个人,目的是故意纵火毁坏对方财物,且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该行为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物被毁的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对其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定性出现的分歧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行为表现看。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存在竞合,都包括采取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二者行为手段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存在差异。结合本案,王某某放火的方式是用毛巾放在柴油油箱内搅拌,后用打火机将毛巾点燃,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物,王某某在毛巾火势较大的情况下,仍然将火点放置在赵某某车辆右后轮胎处,且在发现车辆着火后自行离开,王某某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火势的不可控情况。
从主观目的看。犯罪主观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本案,王某某将沾上柴油的毛巾点燃后放在车辆轮胎下,在看到着火后离开现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当时是深夜、车子紧靠在赵某某家大门,旁边是成片的居民住宅,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持放任的态度,属于放火罪的间接故意。
从侵犯客体看。二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在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时,可以从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场所、犯罪方法、现场具体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王某某虽是针对赵某某的个人财物即车辆进行焚烧毁坏,但因该车辆紧靠在居民楼下,放火时间是在深夜,王某某的行为很有可能危及到居民楼及楼中人员的安全,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具体的危险,因此符合放火罪侵犯的客体表现。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