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今天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这起案例发生在苏州市,一小伙酒后用自家的钥匙打开了邻居家的门,还把女邻居当成女友发生了性关系,最终被法院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我认为这起案件法院的认定有问题,本案应该认定无罪为宜!
案情介绍
小伙酒后误开邻居家的门
2017年4月16日凌晨1点多,钟某酒后独自返回苏州市相城区某小区某楼一单元1501室的暂住地。根据钟某的女友郭某的证言,她和钟某在1501室同居。4月15日晚上,钟某酒后和她吵架了,之后他一个人先回家了。
但是,钟某晕晕乎乎误入二单元,乘电梯至15楼,并误以为1504室是自己的家,用钥匙开门。
不可思议的是,钟某用一单元1501室的房门钥匙,真的将二单元1504室的房间门打开了。
根据1504室安装的探头留下的监控录像,钟某开门进入后,发现居室的左侧是餐厅,迟疑了一会,打开了灯,又用手指在客厅墙上戳了两下,随后进入卧室。
按照钟某的说法,他进入卧室后,误以为在卧室里躺在床上的女人是自己的女友郭某,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和钟某、郭某同住在1501室的室友作证说,第二天早上钟某打电话说,自己用钥匙误开了别人家的门,看到卧室床上有个女人还有个孩子,以为是郭某带着小孩在睡觉。
女邻居误以为“丈夫赌气出门” 后同意亲热
1504室的女主人徐某陈述说,凌晨自己正在卧室睡觉,被开门声吵醒了,但她以为是丈夫回来了。
她说,对方躺在她身后,试图和她发生性关系,但自己没同意,起身上洗手间。这时候,她听到开门的声音,误以为是丈夫因为自己不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赌气出门。
徐某上卫生间期间,钟某穿上衣服拿着包,走出徐某家。电梯监控录像显示,钟某乘电梯至15楼,走出电梯,十分钟后再次进入电梯,乘电梯先后出入14层、13层、16层、14层,后又再次乘电梯至15层,走出电梯。
上完洗手间的徐某继续回卧室准备继续睡觉,又听到开门的声音。对方开门进入卧室,又试图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误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意外开灯露真相男子自首
其间,睡在徐某身旁的女儿翻动身体。徐某为此打开床头灯,这时她才发现,原来床上的男人不是自己的丈夫。
徐某要报警,钟一听徐某要报警,立刻穿上衣服跑出房间,从安全楼梯匆忙逃跑。
郭某说,凌晨4点,钟某给她打电话,让她赶紧回住处,说自己用钥匙打开了别人家的门,还误以为卧室里睡觉的人是她,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4月16日下午,钟某投案。
法院认定钟某利用不知情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判3年半
鉴于钟某的讲述太过离奇,警方进行了侦查实验。结果显示,经实验,某小区某楼一单元1501室的房门钥匙,确实可以打开二单元1504室的房门。
DNA鉴定书证明,钟某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
尽管钟某声称自己是因为能够用自家钥匙打开别人家的房门,才导致误认为进的是自己住处继而误认为徐某是自己的女友郭某,才发生性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在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时,已经明知对方不是自己女友,但仍利用徐某不知道其真实身份,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法院还认为,虽然钟某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分析
一、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则不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钟某与徐某在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钟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伪装成徐某的丈夫与其发生*行为性**?
本案中,钟某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自己明知走错了家门,而故意利用对方误以为自己是其老公的情形而故意和徐某发生*行为性**。而是一直误以为床上的人是自己的同居女友。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警方的侦查实验可以证实其确实存在误会的可能性——自家的钥匙能打开邻居家的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再结合钟某已经喝醉的情况下,认定其具备当时应当能发现走错家门的能力有点牵强!一个酒醉的人能自己打开家门已经属于极限了,在打开家门的情况能意识到走错家有点强人所难!
另外,这里有一个细节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就是钟某在第一次试图发生*行为性**遭到拒绝后,在徐某上卫生间期间,钟某穿上衣服拿着包,走出徐某家。电梯监控录像显示,钟某乘电梯至15楼,走出电梯,十分钟后再次进入电梯,乘电梯先后出入14层、13层、16层、14层,后又再次乘电梯至15层,走出电梯。
这个行为说明了什么?说明钟某还处于严重酒醉的状态,钟某在这期间的意识始终是不清楚的!有可能钟某当时感觉自己走错地方了,所以又挣扎起来找自己的家,但是找了一圈后,再次打开的依然是邻居家的门!
在钟某试图与徐某发生*行为性**的过程中个,徐某始终都没有与钟某进行过任何交流,所以徐某也不具备判断徐某是否其女友的依据。因此,法院不能仅凭常识认定钟某在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时,已经明知对方不是自己女友。
二、钟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不能作为其承认自己有强奸故意的依据
钟某并不清楚强奸罪的规定,其自首只是承认自己与徐某确实发生了*行为性**,不等于其承认自己有强奸徐某的故意。
在本案中,法院以钟某自首推导出钟某已经承认其系犯罪,又以钟某在归案中不承认自己有强奸的故意为由认定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
这是法院用循环逻辑对钟某作出有罪认定,显属错误。
三、本案的定性应为意外事件,钟某无罪
本案中存在太多的巧合,由一系列的巧合导致钟某与徐某发生*行为性**!
巧合1:钟某自家的钥匙能打开徐某家的门!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巧合2:钟某有女友,徐某有丈夫。
巧合3:钟某打开徐某家后,徐某的丈夫正好也不在,使得徐某误以为钟某是其丈夫。
巧合4:钟某与女友吵架,巧好徐某与其丈夫也在怄气。
这数种巧合任一一项因素不具备,都不可能发生*行为性**!
在发生*行为性**的过程中,钟某误以为徐某是自己的女友,徐某又误以为对方是自己丈夫,这才导致双方*行为性**的发生,因此,本案的正确定性应为意外事件,而非犯罪。
结语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类似的案件,司法机关习惯于根据发生“犯罪结果”来倒推认定有犯罪行为,其实这依然是有罪推定的思维,这种思维是非常有害的,需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