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 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 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5.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使用范围,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同设立的劳动力输出单位。
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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