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货款付款时间,对方可以据此拖着不付款?实例教你化解

作者:杨钦仁律师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货款

额外的问题:

1、对账是索要货款的前提,那么要求对账是否可以认为索要货款?

2、没有明确讨要货款的情况下,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起诉时间还是立案时间?

争议焦点:何时开始计算付款时间

案例索引: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

法律规范索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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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船重庆公司与重庆钢铁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双方依据送货单、验收单、计量凭证及供方增值税发票结算,但对付款时间并未作出约定,亦未达成补充协议。经审查双方历次交易过程,中船重庆公司通常在发货后一周内向重庆钢铁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重庆钢铁公司经中船重庆公司口头催收,在*票开**后一个月至一年时间内,以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并不一一对应,可见,双方对于付款时间并未形成明确的交易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中船重庆公司可以随时要求重庆钢铁公司支付货款。在中船重庆公司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后,重庆钢铁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中船重庆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向重庆钢铁公司发出的八份《企业询证函》,仅要求对双方往来账务进行核对,并无明确要求重庆钢铁公司付款的意思表示。本案诉讼前,中船重庆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7月4日向重庆钢铁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重庆钢铁公司尽快与中船重庆公司沟通协商并解决欠款相关事宜。 该律师函应视为中船重庆公司对欠付货款提出主张,但是并未主张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本案起诉之日应当视为中船重庆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资金占用损失应当自中船重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即2014年8月13日起计。 原审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起诉时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船重庆公司主张重庆钢铁公司应当自每张发票开具之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