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商标注册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企业登记则由所在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所以企业字号和商标难免会发生冲突。有些企业字号已经使用多年,但却被他人起诉,认为字号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不可否认,部分企业在登记字号时,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进而获取利益;但很多企业其实在登记字号时可能并不知道在先商标的存在,主观上亦没有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的故意,属于“误伤”。这个时候字号使用人应该如何应对?那以笔者最近办结的一起案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01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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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宇通客车公司”)是一家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上市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原告已在全国成立40多家全资子公司,70多个分公司和办事处。2022年,宇通客车公司以406.39亿元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279位、以691.65亿元品牌价值名列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第111位。
“宇通”作为原告的企业名称,长期广泛使用,且原告第962860号“宇通”商标于2005年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于201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原告认为,被告“**宇通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将原告最具有识别意义的“宇通”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明显具有攀附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常竞争。故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停止侵犯第962860号“宇通”驰名商标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我所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宇通公司”进行不侵权抗辩,从竞争关系、近似程度、混淆可能性、市场共存情况等多维度出发进行论证和举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思路, 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中虽含有“宇通”二字,但两者在经营范围、受众、合作对象、市场领域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范围不足以使人误以为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且被告并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必要性,也不存在攀附的恶意。最终认定被告“**宇通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宇通”二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02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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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包括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的冲突,以及在先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冲突。
1. 字号在先,商标在后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如在先形成并使用的企业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在先权利人可以就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请求商标局宣告无效。
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先权利人可以要求在后注册商标使用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2. 商标在先,字号在后
因商标一旦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就享有了专用权,权利基础较为稳定,故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为常见,也分为两种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如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误导公众的,则构成商标侵权;如仅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未将字号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将基于代理的“宇通客车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主要探讨第二种冲突情形。
03
字号中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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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看被告是否就字号进行了突出使用。 本案被告的被诉行为只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而并未单独将其字号在门头、店招或广告宣传册上等进行突出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2)如果原告以普通商标来起诉的话,还需要看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本案权利商标“宇通”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对其提供的认定驰名的相关证据并不认可,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对其商标是否驰名重新申请法院进行认定,因此只能作为普通商标来起诉,即无法进行跨类别保护。而本案被告没有在与原告相同或类似产品即与汽车有关的行业上突出使用“**宇通”字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构成要件,依然不构成商标侵权。
2.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模式与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模式有所区别。知识产权侵权通常以受保护的权利基础为出发点,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着重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方式方法进行评判。基于本案,笔者具体判断方式如下:
(1)判断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分别有自己的市场份额,从地域、行业、客户、上下游关系等分析,均不存在竞争关系,
(2)从是否构成混淆的客观因素进行考虑, 如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在后字号构成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不易造成市场混淆。另外,还要考虑双方的市场实际情况。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市场上已经共存了十几年,没有出现过市场混淆的情况。
(3)从被告是否存在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进行分析。 本案中的被告于2011年就登记成立,通过十几年的运营和发展,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客户资源,形成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且原被告双方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因此被告没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必要性,更没有攀附的故意。
04
案例评析及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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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的该案件属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宇通客车公司知名度较高,在庭审中也提交了大量荣誉、奖项的证据,拟证明“宇通”客车品牌在消费者市场、汽车制造行业等相关公众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另经我所律师查询,宇通客车公司作为原告,已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上百家企业字号中含有“宇通”二字的民事主体,并获得了较多胜诉的在先案例,如(2022)豫知民终642号案件、(2022)苏0282民初9283号案件等,这无疑给本案的代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但我所律师经与客户充分沟通后,认为有胜诉可能,遂在诉讼中坚持不侵权抗辩,深入研究论证、大量搜集证据,最终赢得了本案。
从该案代理中,笔者总结了一些要点,供经营者参考,以规避侵权风险:
1. 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合理避让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避免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2. 当字号和产品标识不一致时,企业一般重视产品上的商标注册,但容易忽略将字号也注册为商标,因此建议将字号申请商标注册,防止字号被指控侵权。
3. 如经营者遭遇侵权诉讼,应充分考虑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