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怎么判 (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案件事实

被告人金军晖系浙江唐臣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臣公司)的采购员,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金军晖经被告人金红辉介绍,在与宁波鄞州长飞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凯川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鄞州一惠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1.7%的*票开**费的方式,取得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1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金军晖利用其需负责自己经手的材料的进项发票的职务便利,在通过金红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公司申领*票开**费的过程中,隐瞒实际*票开**金额,以3%的金额向公司申请*票开**费,申请公司将人民币150367元的*票开**费支付给被告人金红辉,后让被告人金红辉将多余的*票开**费人民币65130元转入其账号为6230********的台州银行的账户中,并非法占有。

核心证据

  • 被告人金红辉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7年期间,金军晖让其帮忙找一些发票,其就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了*开代**发票的人,对方说要2个点的*票开**费,因为金军晖要的发票比较多,对方降价到1.7个点,金军晖也同意了。之后其垫付了8万多元*票开**费给*开代**发票的人,对方开了四百多万的普通发票过来,其将发票寄给了金军晖,过了十五天左右,金军晖公司将15万余元的*票开**费转给其。在到账前,金军晖还打电话给其,说会有15万的*票开**费打到其账户,让其把多余的钱转到金军晖给其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其收到钱后,把多余的6万余元转到金军晖的账户中。其和*开代**发票的人并不认识,双方讲好的*票开**费就是1.7个点,对方没有也不可能给其好处费。
  • 被告人金军晖的供述和辩解:其系唐臣公司的采购员,2017年年底的时候,其让金红辉帮忙从宁波买了四百多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红辉事先告诉其*票开**要3个点,其收到票后,将*票开**费150367元打到金红辉的银行账户,当天,金红辉向其银行账户中转了65130元,其问金红辉是怎么回事,金红辉称*票开**费不需要那么多,这是剩下的钱,之后这些钱就一直放在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其一开始供述称公司已经支付了15万余元的*票开**费,金红辉私下将65130元转给其,公司是不会知道的,所以就将钱拿来了。之后辩解称这65130元是*票开**的人给金红辉的好处费,因为其和金红辉关系比较好,金红辉就没有要,转给了其,其也将这一情况向公司的总经理林某汇报过。
  • 证人代某的证言:其系唐臣公司的财务主管,主要负责财务审核,证实对涉案的“付款申请单”进行过签字审批。具体流程是金军晖将采购发票上交,财务部门对发票进行网上查询,确认发票没问题可以报税后,之后由金军晖上报,分别由公司项目部的洪某审核是否属于应付款项、财务部门的章晓燕审核是否超出了项目的预算,二人审核没问题并签字后,再由其签字,其签字后交给公司的总经理林某审批,林某签字审批后公司将钱打到指定的账户。唐臣公司下面有很多项目部,每个项目签订后公司会核给项目部总的成本预算,之后项目部负责人报上来的资金支出只要不超出成本预算,财务部门都会审核通过,总经理也会批准付款。
  • 证人洪某的证言和当庭陈述:其系唐臣公司的工程部经理,负责工装工程的施工和运营,对自己负责的项目预算进行控制,预算控制的越好,其个人收益就越好,所以工程运营费其都要进行审核。金军晖称之前购买的一些材料需要另外开发票,需要支付15万元的*票开**费用,其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审批,其不知道钱支付给了谁。证实公司要求采购员提供正规的发票,如果其知道涉案的这些发票是虚开的话是不会签字同意的。
  • 证人林某的证言:原系唐臣公司的总经理,证实其曾对涉案的“付款申请单”签字审批,内容是公司要支付150367元的税金。其在审批的时候没有注意,现在发现款项支付给一个叫“金红辉”的个人不正常。金军晖没有向其汇报过150367元款项有多余的情况。

裁判观点

关于被告人金军晖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金军晖作为唐臣公司的采购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补齐增值税发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金军晖并未按照规定从供应商处*票开**或者从税务机关补票,而是让他人帮忙虚开发票,该行为并未得到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授权,相反,公司项目经理洪某表示如果知晓涉案的发票系虚开,不会签字审批。被告人金军晖虚开发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的意志表示,也未得到公司的许可,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金红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军晖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军晖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