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中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一方想在法律上结束这个所谓的婚姻关系,怎么做?
其一,起诉离婚是走不通的。因为被告不明确,法院会裁定不受理的。其次,找原办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这也是走不通的,因为现行的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权限。其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或者宣告婚姻无效,这也是走不通的。因为民法典没有授予法院就此种*证假**结婚情形通过民事诉讼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的权限。
那么,到底应当怎么做呢?
其一,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的一方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则结婚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是不真实的,故结婚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也第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其二,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第二款要求“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简言之,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材料撤销结婚登记。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