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自人民日报公众号)
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一——基本案情
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与人都要努力
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三——职业病治疗费究竟谁承担?
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四——职业病病人工资究竟怎样算
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五——职业病病人的护理费谁来承担?
以案说法|华哥案法治观察之六——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究竟如何定
人们通常以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相关的治疗费用、工资收入等要么由社保基金提供,要么由用人单位承担,除此之外,似乎应该也就没有什么了。
从社会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理解,这样的认知自然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解决了治疗问题和生活所需,职业病的保障就解决了最基础的问题。
但职业病一旦发生,其带给劳动者的影响就必然是综合性的、全方位的,除去治疗与生活,劳动者因职业病而产生的损失其实也还不少,而且,即使在治疗方面,因其包含的内容太多,治疗又不止是单纯的用药施术,也还会伴生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差旅、住宿、伙食等等。
交通费是职业病法律纠纷中常见的诉求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样的规定容易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患者在本地就医,往返于住处与医疗机构之间也会产生交通费,而且有时还不少,特别是一些行动受限而不便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的患者;二是虽去外地就医,但可能因为时间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取得社保经办机构的同意。
笔者2015年曾代理过一宗职业性白血病赔偿纠纷,患者发病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又长,最终确诊结论尚未出来,患者病情已无法拖延,急需进行骨髓移植,且因病情特殊,广东各地医疗机构均表示无力手术,建议患者去河北更权威的血液病医院治疗。因为时间紧,更由于当时尚未确诊职业病因而更未认定工伤,根本无法取得社保经办机构的同意,患者只能先去河北就医,这一去发生的治疗、移植等费用高达上百万,差旅费也是过万,等到职业病最终确诊结论下来,工伤认定之后,患者申请核报,立马被经办机构拒绝,理由就是该次治疗未经其同意。患者无奈,反复请求、*访信**无果,只好打起了行政官司,案件进行到一审,经过多方努力协调,在患者放弃诸多诉求后,双方和解。医疗费是报销了大部分,但移植所需的一些特殊项目费用并未获得报销,差旅费就更不用说了。
而笔者正在代理的另一宗职业性白血病赔偿纠纷中,患者因为此前基础性疾病多发且累计病程超过20年,健康恶化,出行极为不便,只能通过网约车、出租车等解决,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也相当可观,但案件经过工伤劳动争议与民事赔偿两道程序,至今所获得的交通费不过千余。
交通费之外,食宿也是同时伴生的必需,其争议也与交通费一样面临着本地与外地的消费与核报限制。
除了差旅费,职业病病人维权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往往因为收费渠道、手续等并不那么规范,因而更易引发纠纷。比如一些医疗机构向病人收取空调费、卫生费等等,所开具收据都是非税手写票据,所盖印章更非医疗机构,但你要不掏这笔费用,住院都成问题。
至于因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产生的复印、打印、邮寄等费用,更加缺少报销凭证与核报依据。
当然,与医疗费、工资待遇相比,差旅费等其他开支项目显得不那么重大和急迫,因此,职业病病人往往是等到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确定之后才一并来主张。但毕竟是诉求纠纷,如何解决,同样需要法律依据与化解渠道。目前个案处理中,职业病病人往往先通过劳动争议程序争取,无果后转而采取民事赔偿程序,但不论何种程序,仲裁与法院的处理均不明确统一。
建议相关规范性文件能够及早明确因职业病产生的差旅费等其他项费用的承担主体、程序,避免相关诉求引发争议,更因为司法实践的不统一造成当事人对法治的质疑。(2021/3/17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