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创作赛#
“你们必须给我房子! ”
“*迁拆**都多少年了,为什么安置房还没有建好?”
“你们这些说辞说的我耳朵都长茧子了,我不听!再不给我房子,我就告你们”,孙先生又一次和工作人员发生了口头争执。
“也不是不给你房子,确实房源不够充足,还在建设中”工作人员回复道。
事情的起因是,孙先生在某市城区拥有并经营一家店铺多年,几年前该区域征收,该店铺被征收,孙先生与该区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在2年内对方提供安置房屋两套,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
孙先生一直在外面租房居住,足足等了3年,仍然没有拿到安置房屋钥匙。因其家人人口众多,一家人蜗居在狭小的租赁房内,实在不堪重负。为了尽早拿到安置房屋,多次与征收办的上级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但是对方一直拖延不予交付房屋。最终,孙先生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该市区政府(其是区征收办的设立机关)要求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所谓的“*告官民**”。
开庭过程中,对方承认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交房,愿意履行交房责任,但是对方认为协议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其表示其不承担违约责任。孙先生表示,不管协议约定没约定,因为实质上对方已经存在违约的事实,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 区政府与孙先生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区政府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区政府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院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安置范围内继续履行协议。对于区政府表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表示其不符合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结合孙先生的诉讼请求结合证据,在判决中支持了孙先生,判令区政府向孙先生承担了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