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谁承担 (劳动者工伤赔偿由谁出钱)

这个问题,在实际中是个很现实的问题。笔者曾经看到过案例,一劳动者因工伤,住院治疗花费近13万元,社保核定报销医疗费5万元。社保基金支付费用后,单位一直未将工伤待遇款项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用人单位提起反诉,要求劳动者支付在治疗过程中的垫付未核销的8万余元。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事故造成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的治疗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在现实中,如果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是由劳动者自身承担抑或是用人单位承担?

实际操作中,社保部门拿到医疗费用清单和明细后,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要素对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并对可报销医疗费用进行核减。届时会出现一个情况,即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会小于社保部门核定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即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该部分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在司法实际中,一般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保部门自行规定或者由各省级高院、仲裁院以解答的形式予以明确。

笔者作为在浙江执业的律师,比较关注浙江的做法。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六条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根据该解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治疗费用由劳动者自身承担,除非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笔者同时查阅了浙江省范围内在该解答出台后的相关裁判案例,基本都依据该条款认定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费用由劳动者自身承担。

当然,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各省市做法也不一,也有地方是认可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各自承担一半的情形。笔者建议,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工伤发生后的治疗中应慎重对待,如有此种情况出现,尽量尽快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就为何用不在药品目录 用药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并最终达成的费用承担协议。

同时,笔者在此亦要呼吁,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操作教育,劳动者同样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共同努力,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