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日益临近,
2020年的春运也将于明天拉开大幕了,
大家都着急回家过年,
但开车还是要守法的

1月4日16时12分,
在G1813威青高速,
威海高速交警文登大队草庙子公安检查站,
执勤民警正在威海收费站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
发现一辆车号为鲁KXL***的小型轿车驶过来后靠边停车,
主副驾驶人员下车后迅速交换位置。
民警立即上前核实情况,
在司机打开车窗时,
闻到车内有浓重的酒气,
民警怀疑其存在酒驾换座的违法行为。

面对民警的询问,
换座后坐在副驾驶的丁某某坚称自己并没有开车,
车里有酒气是因为自己喝了瓶红牛造成的。
民警立即调取监控视频,丁某某最终承认了开车的事实。
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
检测结果为39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丁某某称,因为家里有事,要开车返回河南。

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普 法
你知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是如何处罚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威海高速交警提醒您:
喝酒后,人的神经很容易被麻痹,
在驾驶车辆时,
对车辆的安全操控把握不当, 很容易发生危险,
一旦发生意外, 后果不堪设想!
威海高速交警提醒各位,请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威海高速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