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小娜(化名)在我市一家美甲店打工当美甲师,双方没签订用工合同。但干了一段时间后,小娜就离职了。店里说小娜迟到早退,每天都在店里睡觉,顾客要求的美甲款式也不会做。小娜对店里的说法不认可,并把店铺告上法庭,要求店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劳务纠纷案。
据美甲店称,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但给小娜提供报酬的方式就是按件计费,多干多得,少干少得。小娜在自己这里工作没有具体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小娜迟到早退每天都在店里睡觉,顾客要求的美甲款式也不会做,自己也从未扣除过她的报酬。店里各项劳动规章从未向小娜适用,小娜的休息时间也自行安排。店里也从未要求小娜提供全职服务,小娜完全可以在自己安排的时间之下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不会阻拦,是小娜自行放弃寻找全职工作,与自己无关。小娜在自己这里工作期间,未曾拖欠她任何报酬。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美甲店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未施加在小娜身上,也未曾因此对小娜进行处罚,小娜完全自由安排自己工作,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小娜则称,自己在职期间因请事假,也被扣除过事假期间的日工资,并非原告所称“按件计费、多干多得,少干少得”。原告称“顾客要求的美甲款式被告不会做”无任何依据。自己有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工资上浮,足以证明自己的工作技能完全符合店里要求,是合格的,并且在店内工作时间长达近六个月,之后离职。
事实是自己在原告处工作尽职尽力,严格遵守店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劳动纪律等不良记录。而且美甲店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试用期、月休天数、工资标准、《入职登记》,店里有完备的各项规章制度。自己与美甲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美甲店应当支付自己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娜在美甲店工作了6个月左右。美甲店向小娜支付工资,但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美甲店称未对小娜进行管理,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否受单位管理应是美甲店承担举证责任。现美甲店并未就小娜的出勤情况出示证据,且小娜在工作期间做到了有事向店里请假,美甲店认为双方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8499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