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律师团|医疗期内要不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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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要不要上班?

深圳管铁流律师认为

医疗期内是否上班,需要看具体情况:

推测网友咨询针对的可能是评残后的医疗期问题。因为,评残前如需治疗,当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无需上班但能够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评残之后则需要看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医疗期。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患者退出工作岗位,当然不用上班了。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后续如需继续治疗,需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疗期;此时,广东地区职业病病人需要注意:

1、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医疗期,且在住院治疗中,当然不用上班;

2、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医疗期,但没有住院治疗,而只是门诊治疗,建议请医院开具病*证假**明,将治疗病历包括病休的医嘱交给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需要休工伤假,如此,可以不用上班。但需注意容易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可能认为此时患者应当上班;

3、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医疗期,但既没有住院也没有门诊治疗,而用人单位坚持要求上班,我们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不用上班,但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理解并出现了不同裁判,建议健康允许时患者还是配合上班(当然如果您非常珍惜自己的权利坚持不上班且不怕启动法律程度除外)。如果健康欠佳上班确有困难,建议到医疗机构开具病休证明,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安排住院治疗;

4、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医疗期,当然需要上班,但健康欠佳且上班确有困难,建议找医疗机构开具需要继续治疗或者病休证明,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新的医疗期。

5、广东地区患者需要特别注意,根据2019年广东省人社厅新的规定,评残后的医疗期可能存在三种不同情形:(1)属于工伤复发,继续治疗;(2)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3)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实务中往往认为第(1)种情形下患者才可以不上班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但我们认为,职业病情形下,前述广东省人社厅新规是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 。但在具体个案中,患者取得前述第(2)(3)种医疗期鉴定结论的,是否上班,我们建议患者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决定。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