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与其他商业主体的交易行为,又涉及内部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组织行为,相关行为可能引发不同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纠纷的依法、妥善、高效处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

基于一般地域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公司住所地往往成为诉讼管辖的重要连接点。实践中,由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或住所地登记后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依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案件易引发争议。此类案件起诉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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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诉讼仲裁管辖如何确定?
能够确定主要经营地的,以此为准;不能确定的,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法《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是确定诉讼仲裁管辖地的优先选项,考虑到该地点为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之处,能够保障后续的文书送达、应诉、执行等活动能够打到实处。
但实践中,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及对公司提请诉讼仲裁的当事人,大多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这主要是因为在多数案件中,登记注册地仅需以营业执照等经主管机关公示公信的证件就可证明确认,但主要经营地需要由当事人举证,难度极大,且面临后续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风险。
某裁定书也表示,以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的可信力,高于未经完善举证的主要经营地。故在实践中,诉讼仲裁管辖一般以登记注册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