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监理不在现场处罚规定 (施工监理不管事)

“对于有些监理小白,背地里说些大话,说监理代表国家进行工程监理,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这是不对的,仅说明此人无知,说些大话聊以*慰自**是可以的,但如果当真,也就很可笑了。”

监理到底是什么角色?它对施工单位管理是建立在什么关系之上的?它参否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设计单位如果做的不好,是否可以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如果再引申一下,监理是公正的第三方吗?那么谁又是公正的第三方呢?

现场监理员责任大不大,施工现场监理不在现场处罚规定

第一,要想知道这些,必须先了解建设监理制的设定

我国自90年*开代**始实行建设监理制,这是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基础上,在建设领域旨在强化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未实行之前,建筑市场管理比较混乱,建设单位自己管理工程。但并不是每一位业主都具有工程管理经验,在此情况之下,业主代表便产生了。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档案案、投资进行控制管理,以利于让业主资金使用规避违规风险,加强工程质量。

建设监理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成熟于2008年,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共同构成建设领域的三项组织体系。

凡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在施工单位招标前,都必须先招监理单位,选择一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拟发包的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和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重点提醒一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它的体量非常小,一般按项目总投资的百分比收取监理费,一般在1~3%监理费率,最少者几十万,最多的上千万,所以监理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监理单位就是出谋划策的,耍嘴皮子的,就是出人的替建设单位进行管理,监理单位的成本就是派驻在施工现场全部监理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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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理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的权限来源于哪里?

首先,在签订监理合同时,无论专项合同条款,还是通用监理条款,都会明确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内容详细规定了监理应该干什么,可以干什么。

为了强化承包人要服从于监理的管理,在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施工合同中,也会对承包人进行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也会载明,这个项目由哪个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总监是谁,他的资质也会在施工合同中进行公示。当然更重要的,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授权范围,要写入施工合同,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的管理,服从监理的监理。

很明显,监理人对施工总包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建设单位对监理人的授权,没有建设单位授权,监理的监理行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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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监理和设计单位的关系是什么呢?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建设单位对监理授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监理人对设计图纸有审查权,依据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在现场开展监理业务,有时还要主持设计图纸审查会议。

重点是,所有设计单位发往施工现场使用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监理人审核同意并加盖监理章,并经总监签字后,方可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依据。工程竣工后,施工总包提供的竣工图纸也必须经过现场总监理审核签字,方可允许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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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监理单位并没有对设计管理的权限。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这也是技术服务合同,设计单位提供的成果是设计图纸,并不是建筑物实物。设计单位只对他提供的设计图纸成果负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他并不对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但涉及图纸相关的问题,设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项目的建设过程。

重要的是,在监理发现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后,监理单位有权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所以,设计单位也不要太张扬,并不是无法无天,没人约束它。只要发现设计图纸错误,监理单位不需要向设计单位提出,直接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按照监理提供的信息进行改正。

当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更好体现对项目的技术服务,无论施工总包或监理人发现的设计图纸中的问题,只要不涉及重大变更或投资增加问题,这些单位都可以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也都乐于接受。

所以,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考核权,对设计单位的管理,仅属于建设单位的权利。

如果设计单位违约,设计服务不满足现场需求,建设单位可以对其考核或罚款,其他单位根本没有这个权限。所以,对设计成果的管理不仅要靠设计单位自律,更要靠建设单位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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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监理单位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吗?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技术手段、组织手段,对建设建设过程进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从而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给建设单位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既然监理单位受雇于建设单位,肯定要配合建设单位,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这就排除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或管理的可能。

当监理对工程监理出现失误时,或达不到建设单位期望时,建设单位如果心情不好,可以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再向前进一步,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单位对派驻的总监进行更换,这就是拿谁的钱,受谁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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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就好理解了,监理不可能是公正的第三方,因为监理是建设单位雇佣的,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这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现场监理做不到这些,那就是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建设单位给监理发着工资,监理还在吃里扒外,处处维护施工总包的利益,甚至损坏建设单位的利益,这不仅于规范所不支持,也是违背道义的原则的。所以,监理在从事监理业务时,千万不要把屁股坐歪,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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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谁才是公正的第三方呢?

在工程建设领域,只有当地质监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才能代表政府部门,对工程责任各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第三方性质的监管。

质监部门的行为代表政府,质监人员是事业全供,属于用纳税人的钱发工资,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管,它是最公正的。对于各责任主体来说,都是被监管对象,各责任主体之间只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发包人承包人关系,委托被委托关系,别的其他关系都不存在。

有些监理小白,背地里说些大话,说,监理代表国家进行工程监理,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这是不对的,也是不自量力的,仅说明此人无知,说些大话聊以*慰自**是可以的,但如果当真,也就很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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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现场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具有监理义务,施工总包服从监理,当监理有问题时,施工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行为受建设单位授权,在合同约定或监理规范范围内,行使监理权利。监理有义务对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单位或其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总体协调,但没有对设计单位管理职能,如发现设计成果存在问题,可以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受雇于建设单位,必须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但可以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所以,监理不是公正的第三方。

#在头条告别11月##你好12月##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