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21年1月29日晨,原告母亲付某齐因起床时发觉左侧上下肢麻木、乏力,遂由原告张某涛开车带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进院时原告张某涛停车,患者下车步行至医院大厅,活动自如、口齿清晰、神志清醒。经CT等检查后,患者被诊断为脑梗死,家人听从医生建议,立即对患者进行溶栓治疗。

在患者输液后28分便称头痛,很快陷入昏迷,进行抢救后一直昏迷,在急诊抢救间滞留3天,情况越来越严重,经多方沟通,2021年2月3日院方才安排生命垂危的患者入院于神经内二科。2021年2月6日晨,原告患者不治身亡。
【患方观点】
1.将患者曾于2019年6月5日在x医院的CT报告及x医院CT报告与2021年1月29日8点50分x医院的CT报告对比发现,梗塞灶为陈旧性,无溶栓适应症,被告强行给患者进行溶栓治疗,违反了诊疗常规,形成了过度医疗行为并造成了患者死亡后果;
2.患者曾于2019年6月至7月短暂应用阿司匹林及硫酸氢氯吡格雷,存在严重出血现象,后停药未造成后果,证明患者为严重出血体质。经原告多次说明情况下,被告未尽到详查义务,强行对患者使用爱通立溶栓,造成患者颅内大面积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3.患者于当日9:00开始被进行输液溶栓,9:17患者凝血化验方出结果,被告诊疗流程存在重大失误:
4.溶栓治疗前,被告医生未详细告知患者及原告所存在的风险,直接要求原告张某涛作为家属在知情同意书签字,且在患者出现脑出血昏迷后未及时抢救;
5.被告相互推诿导致原告患者在急诊滞留3天,未及时进入专科病房进行救治,贻误抢救时机。

【医方观点】
同意按照5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认可22454.01元;护理费,患者住院8天,同意每天按照150元标准,即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仅同意支付死者本人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助,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张某涛、张某娟的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的标准认可;死亡赔偿金标准不予认可,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过错对于本例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治存在不利影响,与本例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鉴定费19000元。
【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存在初步诊断不够严谨的医疗过错,医方接诊后给予完善头部CT、血常规、凝血、心肌酶等辅助检查符合诊疗规范,但其凝血检查在采血后未及时送检,存在过错。
2、本例患者就诊时神志清楚、语言流利,没有不宜向患者本人告知诊治风险的情况,医方应向患者告知义务,或有本人向其家属授权委托。
3、医方在门诊病例中记录有请神经外科会诊,但送检病历中未见会诊记录,存在不足之处。
【庭审意见】
依据该鉴定意见,结合诊疗过程,本院认定x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0%。关于张某涛、张某娟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医疗费22454.01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丧葬费56443元、死亡赔偿金756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500元。
关于死亡赔偿金,x医院辩称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虽付某齐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但考虑其居住地点已多年具有城镇化属性,故本院支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涛、张某娟443708.5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