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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被判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前在狱中患癌死亡,其家属因此竟向国家申请高达700多万赔偿。
消息一出,引起了各大网友的广泛评论,那么这件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申请巨额赔偿的诉求最终又有没有被认同呢?
杀人抢劫,罪犯入狱
要说到本案件的原委,那么时间要溯回到18年前,2005年到2006年的河南省商丘市,发生了三起骇人听闻的重大刑事案件。
不到两年的时间,三名受害人先后被杀,然后焚尸。

由于案件性质恶劣,凶手做法残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当地警察经过多方侦查之后,锁定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张学忠。
后经过调查取证审讯,认定张学忠就是三起杀人焚尸案的凶手,最终张学忠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患癌死亡,要求赔偿
入狱之后的张学忠和其他的犯罪分子一样,学习劳动,接受改造,没想到还未被执行死刑,就患上了胰腺癌。
据此情况,监狱方也通知了张学忠的家人,告知他们张学忠患病的情况,张学忠的家属也多次申请保外就医,但都没有被应允。
患病不久之后,张学忠便在监狱中去世了。

其儿子张路明认为对于张学忠的死监狱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方面是听张学忠的律师说,他去狱中探望张学忠时,发现张学忠的身上有多处较为明显伤痕,推测张学忠在狱中可能遭到了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另一方面在张学忠患癌期间,他们多次提出希望让张学忠保外就医,都没有得到批准,认为耽误了张学忠的病情,让他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从而在狱中死亡。
所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赔偿他们各种费用共计700余万。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各大网友的热烈评论:“简直荒谬可笑,杀人还要给他赔偿,那被杀害的人该赔多少呢?想钱想疯了”、“患癌就是老天爷给他的报应”、“敲诈勒索”
【律师说法】
一、巨额赔偿,他们得到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经调查核实,在张学忠服役期间,监狱方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的情况。
并且在他患癌之时,对他进行了及时救治,没有延误治疗。综上可知,张学忠是因为癌症疾病导致的死亡,跟监狱的监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对张路明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同,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不善之事不要做,不义之财不要想,张学忠因癌症所导致的死亡,那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二、本案中的张学忠,申请保外就医为什么不被允许呢?
服役期间,罪犯如果出现身体不适,监狱内有专门的医生可以进行感冒、咳嗽、拉肚子等病的日常治疗。
如果罪犯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那么这个时候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方式来进行治疗。
根据法律规定,身患严重疾病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同时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那么,张学忠的保外就医为何没通过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不准保外就医。
由于张学忠的情况正好是在死缓期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保外就医的,因此申请也就未通过。

本案件中张路明申请国家赔偿的事情,虽然被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我们也不知道后期张路明会不会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进一步的上诉,但是也可以引起我们的一番思考。
刑侦机关和监狱方面在进行审查罪犯和罪犯服役期间,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哪些法律法规,既能保证犯人的人身权利,又能保证执法过程的顺利实施,避免类似的纠纷事件再次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