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发展的“草莽时代”,直播机构和主播的合同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而在诉讼案件中,主播违约占据了案件类型的大头,明面上机构掌握主导权,但为何在司法诉讼过程却频频“翻车”?
诉讼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往往体现在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不明确
2、违约责任的合理性
3、IP的归属问题
MCN机构与网红主播间常见的法律关系有居间、代理、行纪、甚至劳动关系等。在签约时,合同条例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或出现工资、社保、劳动纪律等实质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条款或日常行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都将成为双方争议点,或可导致败诉。

【案例简介】:
2015年10月12日,杭州某公司与邱某签订《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内每月向邱某支付合作费用人民币15,000元。后邱某未经公司同意停播私播,该公司起诉邱某,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要求邱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要求邱某返还公司承担的主播扶持费用1327487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未提供其物质支持实际损失的相关依据,故对于公司要求邱某支付主播扶持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故判决:解除协议;邱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公司上诉,认为其与邱某签订的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协议,而非劳务合同。公司每月给付邱某1.5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公司投入的成本,与劳务费、报酬系不同性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合作费用每月15000元,边锋公司代理人则多次庭审中所称之为工资、劳务费、报酬,也因此最终被法院认定,邱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了相应劳动,其收取相应的报酬符合合同约定,判决被告无需返还。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时,没有量化双方权利与义务,为主播投入大量成本扶持,却落得“人财两空”。由当前的司法实践可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需要具有合理性,如若主播违约,就需要通过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确定违约责任,让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份合格的合同,其中包含的法律知识不胜枚举。巡播法务率先提出了“主播数字化”的签约理念,此种签约模式能够量化MCN机构投入的成本、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网红主播本身的偿付能力等,为后续的赔偿费用提供依据。在合作伊始,公司务必要根据各自目的及需求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明确双方所建立的法律关系。
IP归属问题也是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常见的纠纷,李子柒、浪胃仙皆是因账号归属问题和公司产生矛盾。头部IP“出走”给直播机构带来的影响可谓是举足轻重:主播离开MCN机构后直接带走流量并从事与MCN机构竞争的工作。
对于账号归属权的问题,作为MCN机构,主要做好以下四个问题的约定:
1.明确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MCN机构所有;
2.账号尽可能由MCN机构申请并备案,如果账号由主播自行申请,也要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账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给MCN机构;
3.如果没有约定账号归属,申请备案也是主播所为,则MCN在应诉过程中应当做好“实际利益和风险”享有和分担的举证责任;
4、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应当对竞业限制义务及其违约责任进行清晰的约定。
这些问题都是导致起诉意图和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司法实践中会产生较大的争议,出现不同的判决。究其根本,问题的源头还是在于合同规范性。

“财富的一半是合同”,合同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合同的规范性同样决定了其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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