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无*亲近**属的“五保户”身后之事怎么办?

近日《扬子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74岁老人车祸去世 侄儿们为赔偿金争抢骨灰盒》的新闻报道,看后真是令人五味杂陈。

在报道中,74岁的五保老人*克王**(化名)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终身未婚的*克王**也许想不到,在他死后入土为安当天,几个侄儿为了能拿到他的死亡赔偿金,不惜上演争抢骨灰盒、争着找墓穴为其下葬,期间冲突不断,后在派出所协调下,老人最终是入土为安,但对于到底谁能拿到肇事车辆以及保险公司赔付给老人的死亡赔偿金,几个侄儿仍是争吵不休,最终,其中一名今年已62岁的侄儿王耀(化名)以其是*克王**的养子为由向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调查,老人生前系五保户,平时除了政府给的180余元每月生活费外,老人则以捕鱼为生。

8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耀为*克王**办理丧事期间所花费用17900元,对他称是*克王**养子,要求保险公司向他支付*克王**死亡赔偿金等事项给予驳回。

那么对于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究竟如何分割?

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五保户主要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国家对该部分人员在衣食住行方面予以补助或照顾。大部分农村五保户在民法上属于无*亲近**属、无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遭受交通事故侵权致死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近**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参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亲近**属作为权利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亲近**属或者*亲近**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规定中也是强调的*亲近**属,而在我国 *亲近**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的侄儿自然不在分割死亡赔偿之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故本案可以参照此规定,村委会在死亡赔偿金中扣除“五保”费用。

当然,如果交通肇事致五保户死亡后肇事方、保险公司只赔偿死者丧葬费,而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显然与人之常情相违背。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在目前法律对五保户交通事故赔偿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做到有法必依,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对交通肇事致五保户死亡的,法院对支付五保户死亡的丧葬费、医疗费的机构的相关诉求应该予以满足,而对敬老院、非受害人*亲近**属等机构或个人代为请求死亡赔偿金损失的,依法应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建议】

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据一定比例,类似无*亲近**属受害者的案件也时有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各地的裁判标准也有所不同,有的支持死亡赔偿金,有的不支持。而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去解决,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1.在“五保户”没有法律规定的*亲近**属的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提供供养经费的基层政府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委托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达到司法公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在类似的事故中,侵权人不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以体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判决不一的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