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证明可以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 (新能源车充电桩物业不同意怎么办)

导读

目前,新能源电车技术逐步成熟。新能源车也日趋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比较麻烦的一点是,作为购车条件,厂家往往要求业主能够提供适当空间以安装充电桩等基本设施。如不满足基本条件,则业主无法购车。无论是产权车位,还是长租车位,这就要求业主负责联系协调物业配合施工。那么,如遇到物业以种种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办理充电桩设施施工的手续时怎么办?车主如何维权?我们来看本期案例。

物业不安装电瓶车充电桩怎么办,物业不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怎么办

案例

杨某与S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购买了冠东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C31车位,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根据厂家要求及相关审查规定,需要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等材料上盖章同意。但当杨某与S物业公司交涉后却遭到拒绝。杨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拒绝具有“充分的理由”:

1、主体不适格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只是前期物业,只提供临时代管服务,关于协助安装充电桩的手续,未得到开发商的授权,也未得到小区业主大会(未成立)的授权,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杨某应起诉开发商或者业委会。

2、车位并非安装充电桩专用车位、

物业公司辩称,开发商在建设冠东苑小区时配置1155个车位,其中121个车位预留了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而杨某购买的C31车位不在上述充电车位之列,只是普通车位。物业公司提交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建设处发《XX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核意见》,其中内容有“上述核定的机动车泊位类型和数量不得调整”的内容,用于证明充电车位占总车位10%不得调整。

3、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额外加装充电桩会导致配电房产生安全隐患并影响其他公共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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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那么,法院是如何针对该物业公司的辩解理由分析说理的?

一、前期物业也是“物业服务企业”

法院认为:S物业公司作为冠东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杨某购买C31车位后,就该车位与杨某成立物业服务关系。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在居民区安装充电设施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义务。因此,杨某以S物业公司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主体适格。

二、充电桩安装位置并不限于新建住宅时预留的车位

法院认为:上述预留车位的规定仅针对新建住宅小区,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条件增建充电设施,还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新增充电设施。可见,冠东苑小区建设时预留部分车位的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不代表其他车位不允许安装充电,相关规定对此也未禁止,甚至还鼓励在住宅小区增设充电设施。因此,杨某购买小区充电车位还是普通车位,并非安装充电桩的前置条件。

三、物业没有权利和资质认定“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冠东苑小区地下车库加装充电桩是否会导致配电房产生安全隐患、供电容量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要求,应以电力企业至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的结果为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限自行作出判断,而应在现场勘察前履行协助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作为C31车位的业主,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其以自有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不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S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负有支持和配合的义务,判决S物业公司向原告杨某出具盖章同意的《充电桩安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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