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早就卖给别人了,自己也从来没沾过边,可就是这辆已经卖给别人的车,被别人开着撞死人。这个帐竟然算到了原车主的头上。因此要赔钱!原车主大呼冤枉啊,这又是咋回事?
别人的车别人开,出事赔钱却有自己的份
2014年12月31日18时40分,阿宏驾驶灯光系、制动系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适遇行人阿袁在路侧步行。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阿袁受伤被送医院抢救,于2015年1月14日死亡。这是个悲剧,作为交通事故,其责任认定划分是比较清晰的。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医疗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阿袁的家人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宏和车主胡某赔偿原告共267026.01元。

图文无关
法院对案子一审发现,阿宏驾驶证已过期,而且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也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辆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系、制动系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为什么车主是胡某呢?法院找到了胡某。胡某说,车早就卖给阿宏啦。胡某说着还拿出了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因为这辆摩托车是辆报废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车主仍然是胡某。胡某也怕阿宏开着这辆车可能会出事,于是他还在协议书上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宏。转卖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
胡某认为,有了这一纸协议,有可以高枕无忧,出任何事都与他无关,但是他想错了。法院作出判决:实际车主阿宏赔偿259038.80元给死者家属,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胡某对前面提到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原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车卖了,协议也签了,为什么出事了还需要赔偿?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认为,本案中,胡某明知机动车已被强制注销无法过户仍转让给没驾驶证的阿宏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作为车辆名下的车主,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胡某应对阿宏驾驶摩托车致阿袁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这25万的赔偿金,胡某也有份!
有兴趣的人再看看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报废流程

具体办事地点
(一)旧机动车回收公司 :珠海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地 点:地址珠海市前山南沙湾路328号
代办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机动车检测站内)
咨询电话:8624318、8658395、8631131
(二)车管所办事地点
市车管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车管所西区中队: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西部地区*证办**中心
小编留话
大家都知道借车给别人开出了事,作为车主是要负责任的,报废车不能转让、也不能借给别人开,但有些人自作聪明的认为,只要签了协议,就可以避免所有的责任,这起案子大家都看到了,转卖报废车,协议保护不了你!在珠海,绝大多数车都能做到按规定正常报废,但有部分车主是容易动歪脑筋的,特别是达到报废年限的奔驰宝马等豪车,这些豪车因为品牌价值,报废后仍然有部分人愿意购买,从而诱使原车主售卖,有这种心思的车主要当心了,上述案件就是教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