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戒指代表了相守一生的承诺;在家庭关系中,孩子代表了付出与责任的承诺;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承诺”,而且还关系着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某年5月3日,周某与其妻吴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寿险,投保人均为周某,第一份周某是被保险人,保额为100万元,保险费为6000元,第二份吴某是被保险人,保额为50万元,保险费为4000元,递交投保单时缴纳两项保费共计10000元,受益人均为法定,在5天承诺期内保险公司并未及时签发保单,二人亦忽略。
不幸的是,8月5日,周某和吴某外出遭遇车祸双双身亡,由于吴某双亲已故,家中亲人仅剩周某母亲林某和5岁的儿子小周。
8月20日,林某持周某遗留的两份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提出150万元的保险金额给付申请。
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周某与吴某未体检,保险公司无法进一步核保,且投保单没有加盖“同意承保”章,只有公司行政章,保险合同未成立。
但考虑到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决定按照免体检最高保额共计40万元给付,林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林某便起诉到法院。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认定合同不成立,要按照免体检保额40万元给付;但林某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全额给付保险金150万元。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也就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视为要约,只有当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承诺后,保险合同方生效。
很显然,保险公司并没有完成承诺,如果是在一般合同中,受约方只要无意与要约方签订保险合同,无须作出承诺,简言之“忽略”即可。
但寿险合同不同,保险公司作为受约方,不论是否接受投保人的要约,都 必须作出答复 ,具体体现在①出具保险单;②投保单加盖“同意承保”章。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又在承诺期内保持沉默,既然5天承诺期限已过,没有出具保险单,投保单的核保栏也是空白,未署名拒保或缓保,在保险惯例上应视为以加盖公司章的形式默认表示承诺,即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其次,根据保险公司所述理由,周某与吴某未进行体检,在高额保险中,必须进行体检,以完成“先体检后核保再承保”的运行步骤,所以才没有及时作出承诺,未体检方存在过错。
其实不然,周某与吴某未完成体检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在承诺期核保阶段,应及时通知投保人体检,如有时间不足等问题,应对体检前的这段时间作出赔付情况的严谨规定,而不是保持沉默,无限期地拖延时间签发、交付保险单,任由等到出现保险事故才声明缺少材料,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是其一;其二,体检只是涉及保险费的问题,即使拒保也是因其身体原因,本案是意外死亡,与身体疾病无关,因此在上述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未体检为由,仅给付40万元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符合承保条件,林某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完全合理,应予支持。
【裁定】
经保险惯例,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视为已作出默示表示的承诺,不能根据其未有肯定意思表示而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因此本案原告林某要求合理合法,被告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法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150万元。
【启发】
本案是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而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虽在实务中,大多先预收保费,但在填写完保单之后,仅仅是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的“要约”,要及时关注保险公司的“承诺”,如此合同才算成立。
承诺期一般5-7天,时间不会太长,要及时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单出具进度,确保合同已被承保,以免发生事故索赔时针对合同是否生效而引起争议。
本期内容到这里,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