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集体分红不给怎么起诉 (有户口村里不给分红怎么处理)

发生纠纷

徐红红婚后与丈夫离婚,生活困难,因此申请将户口转回父母所在的杨石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小组外迁村民在外居住有困难的可以迁回本小组,不收取费用,但只能享受镇政府发放的福利,不能享受本小组的一切财产性和福利性收益,包括后代都不能享受。

徐红红向杨石村委会出具了承诺书,永远不得享受本组的财产收入和一切福利事业,包括后代。

徐红红从2006年户口迁到杨石村至今没有享受过集体利益分配权益,2016年徐红红向所在政府提交申请,要求确定自己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政府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徐红红依法具有杨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村里又有土地补偿(征收)款约260万元,正准备分配给其他村民,不给自己分,徐红红多次和村委协商,但是被拒绝。

徐红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石村给付自己自2006年每年集体利益分配500元共计6500元;自2006年每年“三八”妇女节慰问金100元共计1300元;2006青苗补助款1000元,以上共计8800元。同时自己在杨石村依法享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包括土地补偿款等其他权益)同等的利益分配的权利。

法庭审理

杨石村委会答辩称:徐红红要求分配集体收益没有理由和依据,集体收益是村民自治的范畴;徐红红多年以前签订不参与村内分配的承诺,现在反悔起诉要求参与分配不应得到支持。

徐红红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中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地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自己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应当得到村集体的利益分配。

关于自己签订的《承诺书》,由于是在迁入户口时必须签署,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判令无效。

法院认为:徐红红于2006年入户杨石村起就具有杨石村村民成员资格,徐红红也一直履行了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从入户起至今未能享受每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杨石村委会不给予徐红红村集体利益分配,与《物权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相符,违反法律规定,徐红红请求享受每年的集体利益分配,依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徐红红出具的《承诺书》,即便是徐红红的真实意思表示,徐红红作为杨石村的村民,依法享有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等的基本权利,村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杨石村以出具《承诺书》才准予迁户口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属违法,该承诺书也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综上,法院对于徐红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石村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给予徐红红财产分配及福利。

律师建议

本案中,徐红红将户口迁入杨石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村集体福利待遇。村委会以徐红红落户时签订了协议,放弃村内福利做为理由,不发放相关村集体的分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限制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杨石村委会应当给予徐红红包括土地补偿款在内的村集体成员待遇。

村民集体分红不给怎么起诉,户口迁移村里不给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