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人签字有公章的协议有效吗 (法人不签字只盖公章合同成立吗)

// 阅读提示 //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合同,但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签署后,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

守约方起诉违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以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会追认,属于法人个人行为为由抗辩。

守约方诉求会被支持么?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 裁判摘要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19日,福银公司、宁辰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就共同合作开发达成协议,并约定各自出资额及所占股权。合同签订后,宁辰公司分多次累计给付福银公司565万元。

二、后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案涉项目,2017年4月7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福银公司同意退还宁辰公司出资款400万元,支付其他各种费用暂定400万元,总计8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建公司的违约金100万元由福银公司承担。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同日,双方共同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双方又审计未果。

三、2017年4月22日双方签订《解除补充协议》,约定福银公司承担给付东建公司违约款100万元,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付款总额900万元并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及法人连带保证责任。若福银公司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合同付款金额按宁辰公司所占股权的利润分配额2500万元支付, 同样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

四、相关协议签订后,福银公司未能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清款项。

五、宁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福银公司及其法人返还投资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支付损失及利润款等各类款项总计2000余万元。

六、福银公司公司答辩意见之一为:《解除补充协议》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只有法人签字,没有股东会决议,且未经股东会追认,故该份解除协议只是法人发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注:本案截取自(2020)青民终147号案件。

相关信息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审理过程//

该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院一审,判决:一、福银公司支付投资款、资金占用费等约1200万元。二、法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福银公司、法人上诉,青海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纵观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解除协议》及《解除补充协议》的效力。均认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而上述福银公司、宁辰公司合作系合作开发性质而并非转让股权,《解除协议》《解除补充协议》并非宁辰公司撤资退股,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且无证据证明宁辰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故福银公司应相应承担合同约定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权人**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附:该案全部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审理过程中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