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支取亡夫6万元存款遭拒 (妻子去世老公取不出来定期存款)

丈夫去世银行存款妻子如何取出,配偶死亡存款怎么取出来

张女士65岁,丈夫去年因病去世,她很伤心却也无奈。好在儿女孝顺,老太太心情慢慢地缓过来了。前几日,孙子和未婚妻来看奶奶,交谈中,老太太问道:“你们俩是不是该结婚了?”

孙子笑着说:“奶奶,我们计划国庆节结婚。”

奶奶又问:“结婚的房子买了吗?”

孙子叹了一口气:“嗨,我爸这几天正给我借钱呢。我的公积金太少,连首付都不够。”

奶奶听了,什么也没说。待孙子领未婚妻走后,张老太拿着银行卡以及自己和亡夫的身份证去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并在银行直接转给孙子65万元钱。

然后,张老太打电话给孙子,说:“小宝啊,奶奶和你爷爷攒了几个钱,刚才我给你转了65万元钱,刚在银行办完手续。你和你爸妈说一下,这些钱给你买房子交首付应该够了。”

孙子那边十分惊喜,说:“奶奶,我爷爷的钱你怎么能取出来?”

奶奶乐了,说:“银行卡的名是你爷爷的不假,不过密码是我管理的,我拿你爷爷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去办理的汇款,没费事。”

孙子又说:“我的银行卡号码您是怎么知道的?”

奶奶又乐了,说:“你忘了,去年我让你去社保局办理爷爷的抚恤金,钱不就是汇到你的银行卡上的吗?那天,你把银行卡号码写给了我,我一直留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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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星期后,张老太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电话接通后,一个女子的声音说:“张女士,你5月18日在我银行柜台办理了一笔刘铁刚的取款手续,转给刘双宝65万元。你还记得吧?”

张老太说:“对呀,我取自己的钱转给我孙子买房,有什么毛病吗?”

对方说:“大娘,那个银行卡不是你的,你取了别人的钱,需要你到银行来,把这笔者钱还给银行。”

张老太很生气,说:“银行卡是我丈夫的名字,他死了,我用他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取钱有什么毛病?你让我退回去,这笔者钱退到死人的银行卡里,归谁所有?亏你们能想得出来。”

对方又说:“你丈夫去世后你可以取他的存款,但你得办理继承手续才可以取钱的。所以,你还是到银行里来,把钱退还了并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取款。”

张老太气愤地说:“钱我已经给孙子了,怎么往回要?我可以给你们提供我丈夫死亡的证明,给你们补个说明就可以了。让我退钱是不可能的。”

说完,张老太把电话挂断了。半个月后,法院向张老太送来几份文书,其中有一张起诉状,原来银行起诉了张老太,诉状称:“张女士涉嫌违法骗取他人在银行的存款,损害存款银行的为储户管理存款的利益,应该向银行返还,并承担诉讼费。”

张老太聘请律师代自己答辩称:“张女士取的这笔钱虽然在已故丈夫刘铁刚的名下,但这张银行卡上的存款属于被告和刘铁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属于被告张女士所有,银行声称张女士取了别人的钱是判断错误。银行卡上的另一半钱虽然属于刘铁刚的遗产,但刘铁刚病故后,张女士有继承权利。在其他继承人表示对父亲的遗产不予继承的情况下,张女士取用丈夫的存款遗产,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存在侵权之说。

“银行作为储蓄合同的存款保管人,并不是储户银行卡上存款的所有人,即银行没有权利以这笔存款所有人的名义起诉张女士。”

银行抗辩称:“张女士的丈夫已经离世,这笔存款就属于遗产,张女士的丈夫没有立遗嘱,谁想把这笔钱取出来,都必须要提供公证书来证明自己和已故储户有继承的关系后才可以取钱。如果没有提供公证书,以存款人的名义取钱,就属于侵占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

张老太当庭质问道:“我和丈夫结婚过了40多年的合法夫妻,我用他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取钱,还要证明我和他的夫妻关系吗?如果家人对我继承丈夫的遗产有异议,他们会自己提出来的。现在我的儿子和女儿也到了法庭,他们也说了,同意爸爸的存款由妈妈取用。这个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还需要怎么证明?再说,当初我丈夫去你们那里存款的时候,你们怎么就不要求他提供夫妻证明呢?如今我把钱取走了,你去要求退钱,让我再交证明才能取钱,这不是难为人吗?”

银行说:“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取钱必须提供继承的公证文书,这是正常的程序。张女士取钱的时候隐瞒了丈夫去世的事实,使得银行产生了误会,才把刘铁刚的存款给张女士办理了取款手续。所以,张女士必须把钱还回来,再拿着合规的手续才可以把钱取回去。”银行还认为:“张女士的诉讼意见不成立,银行只认手续不认人,使用合规手续取款是正常的规定,张女士不把钱还回来就属于侵占他人财产,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张女士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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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不超过1万元,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申请办理提取。也就是说,如果张老太取已故丈夫的存款小于1万元,就不需要办理公证,直接拿丈夫已经离世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支取就可以。如果存款额度超过1万元就需要公证。

案涉的刘铁刚的银行卡有存款65万元,在刘铁刚去世后,继承发生时,这65万存款张老太和丈夫各占一半,刘铁刚的遗产超过了1万元,提取存款确实需要公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刘铁刚名下的存款65万元,属于张老太和丈夫刘铁刚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张老太和被继承人刘铁刚各占一半。张老太丈夫刘铁刚的遗产已经超过规定需要继承公证的要求,张老太应该履行对刘铁刚的遗产办理公证的义务。

银行根据储户储蓄的要求,接受储蓄人的存款,并给储蓄人发放的银行卡,双方已经建立了储蓄服务合同关系,银行有责任保障储户财产的安全。储蓄人取钱的时候也应当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取款。张老太取刘铁刚名下存款时,没有向银行告知刘铁刚已经离世的事实,导致银行把刘铁刚名下的存款给张老太办理了取款手续,张老太存在过错。

作为原告的银行,在储户本人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核实储蓄人的信息,也存在过错。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最后判决:驳回银行要求张女士退还存款的诉求,判令张女士在限期内向银行补交继承公证手续。

法院判决后,张老太很快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并提交给银行,诉讼纠纷圆满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