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对违法占地的规定 (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向哪申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职责。实践中,申请查处非法占地行为,收到申请材料后不回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今天我们通过河南濮阳的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日,张某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被告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并向被告寄送了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原告,张某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院裁判结果】

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张某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濮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2013年10月16日,张某向被告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 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张某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故张某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请。但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某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称2013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确认其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其收到相对人申请查处材料不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