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南充,公交车司机因超载被交警罚款1900元并扣12分。他也因此“丢了”工作。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事发当天下午,公交车司机吴先生像往常一样按固定路线驾驶公交车。
交警发现,吴某驾驶的公交车核定载客量只有16人,但车上却有24人,于是向吴某下达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理由是:乘客人数超过预订的20%”,要求吴某在15天内前往交警大队。
吴某当时傻眼了,与交警争辩无果,随后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到交警队与交警争执,但仍被罚款1900元,并被交通扣12分警方以人满为患为由。交警大队对吴某的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即“道路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额定载客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
交警大队随后扣押了吴某的驾驶证。而吴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吊销了驾驶执照,立即被公交车公司停职并停发工资。
“我从来没听说过公交车超载!”仪陇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撤销交警大队对吴某的处罚。
吴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交警大队却改变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机动车乘坐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数量,客运机动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200元。规定处罚。”吴某被罚款200元,扣6分。
随后,吴某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大队对其的处罚。同时,又提起国家赔偿案件,要求交警队赔偿因处罚造成的停工损失,包括工资、社保等7万余元。
在请求撤销处罚的案件中,吴某首先表示:自己驾驶的是公交车,有公交车站,有乘客站立区。公交车上有10个拉环,没有超载。交警执法错误。其次,他表示,案发现场只有五名警察,没有正式的交警在场。辅警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同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陈述材料》没有本人亲笔签名,交警队办理手续违法。 。如果你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即使你认为有违法行为,交警程序也不合法,对其的处罚也不合法。
面对吴某的投诉,交警大队认为:虽然吴某驾驶的涉案车辆性质为公共交通,但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表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材料》因办案民警疏忽,导致吴某未能及时签到,之后警察也签了字。据信,处罚前的告知笔录是警方当场通报的,记录员根据吴某的回答如实记录,并交给吴某签字确认,以及上述未签字的文件和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公交车可分为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和无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但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有乘客站立区公交车和无乘客站立区公交车的区分,并不是完全按照车辆的内部陈设来区分,而是按照车辆的运营路线来区分。汽车。综合考虑车辆的内部设置等。
本案中,吴英和驾驶的涉案车辆虽有拉环,但不能认定涉案车辆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而且,即使是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交警的意见被采纳,吴某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再次被驳回。
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但因撤销行政处罚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其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

最后,此案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遵守交通规则。别让“平常”变成“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