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是铁哥们儿。张三想购买一辆车子用于跑运输,但是其个人征信不好,无法通过银行*款贷**买车,于是其找到有钱而且征信很好的铁哥们李四,以李四的名义购买了车辆并申请*款贷**申请。
两兄弟约定:车辆登记在李四名下,但由张三实际使用,车辆保险、按揭还款、违章等都由张三自行负责处理。
张三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行人重伤瘫痪,这时张三一查才发现,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都早已经过了保险期限,脱保了!
焦点
“借名买车”这种情况下,车辆脱保,李四作为登记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不少律师、甚至法官都认为登记车主李四不承担交强险责任,理由是:
其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是“支配利益”和“运行利益”原则。李四作为登记车主,并没有实际控制、支配车辆,也没有从车辆的运营当中获得经济利益,不符合上述两个赔偿责任原则,登记车主李四不承担责任。
其二,《民法典》第1209条、《最高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并没有明文规定登记车主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再者,没有购买交强险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如何判登记车主李四承担责任?
但是,上面这种观点对吗,合适吗?
也有不少法官和律师认为,登记车主李四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理由是:
第一,由于车辆上路行驶本身带有较高的危险性,所以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那么,从立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将车辆所有人解释为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即登记所有人李四和实际所有人张三都是投保义务人,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在交强险脱保的情况下,依据《最高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登记所有人李四和实际所有人张三都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车辆登记产生公示效力。当车辆发生违章时,交管部门会要求登记所有人李四缴纳罚款,而不会去找实际所有人张三;当车辆*款贷**出现逾期时,银行会要求登记所有人李四还款,也不会去找实际所有人张三,那么当车辆脱保需要承担责任时,首先由登记所有人李四承担,也不会超出常人的理解,也不会显得法律强人所难吧!
第三,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就不被行政法规所允许,那么由出借人李四承担由于其出借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无可厚非吧?
第四,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所有的“借名买车”行为,车辆脱保时登记所有人连起码的交强险责任都不承担,那么登记所有人会提醒、督促实际所有人及时购买交强险吗,这对事故中无法获得理赔的伤者、死者及其家属公平吗,这符合法律所引导的社会价值观吗?
最后,这个事情各位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