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情况摘要
患者申某因各种疾病至被告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0天后于被告院内死亡,患方家属患方家属认为患者死亡因为被告医院未尽到护理义务,致使患者感染病情加重死亡。而因患者死亡时未做尸检,导致鉴定机构反复不予受理,无法确认原因,双方就此事纠纷请求法院裁判。二、关键词:未做尸检,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义务、酌定责任
三、案例详情
2012年10月25日,申某至被告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2日出院,并于同日再次入住该院,于2013年2月2日出院,共计住院100天,出院诊断为: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细菌性××、褥疮、上消化道出血、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陈旧性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血管性痴呆、高血压病。死亡记录记载临床死亡诊断和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左心衰。被告某市中心医院提供的“危重患者终止抢救治疗同意书”记载,患者申某,患者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立即使用和采取应急救治所必须的仪器和治疗手段进行抢救,已经超过30分钟,患者一直未恢复自主呼吸和心跳,双侧瞳孔散大,临床死亡。后有:是否同意终止抢救治疗。于“是”处勾画。是否同意进行尸检。于“否”处勾画。法定监护人已签名,时间为2013年2月2日。现患者申某尸体已火化。患方家属认为患者死亡因为被告医院未尽到护理义务,致使患者感染病情加重死亡,死亡患者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及子女诉至法院。

四、司法鉴定意见
经本院委托,北京某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8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因本例系死亡案例,被鉴定人申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现无法明确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以现有材料评定贵院委托鉴定事项超出该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2019年9月29日,北京另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被鉴定人申某死亡且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死亡原因难以明确,故死亡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年11月13日,北京又一司法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因该案件疑难复杂,需聘请相关临床专家,经本所工作人员多方联系,相关临床专业专家数量未能满足鉴定要求,故不予受理;2020年4月23日,某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函,认为经审核全部送检材料,本案未见被鉴定人申某死亡后的法医病理死亡原因鉴定(尸体解剖),该中心认为此案由于无尸检资料,确切的死亡原因未知或未经证实,无法准确客观回答法院的委托要求,故不受理此案;2020年6月30日,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案通知书,认为经审核,该案涉及复杂的技术要求,已超出本中心现有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此案。
五、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无法做出鉴定的原因是由于未做尸检,进而导致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其是否应当做尸检应当有告知义务。同时因患方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患者死亡原因明确提出过异议,故应对未进行尸检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分析,本院酌定由被告某市中心医院承担申某死亡产生的合法损失的20%赔偿责任。
六、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参照原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中“10尸检解剖告知书”中列明对尸体器官的处置、尸检申请的提出时间、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后果、尸检过程可能存在情况的告知,同时要求医生解答患者或家属的相关疑问,该告知范围为:向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故在医患关系中,医院是从事医疗工作的机构,具备医学专业支持,患者或家属对专业的医学知识并不掌握,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亲近**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亲近**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因“死亡医学证明书”仅是对患者死亡的医学临床诊断,在死因被作为关键问题进行审查时,“死亡医学证明书”不能作为判断死者死因的诊断,即如果要明确死因,必须要通过尸体解剖等检查,医院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医患双方因为患者死亡而引发争议,或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对患方是否进行尸检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尸检的相关事项,尸检的必要性,拒绝尸检的风险等的充分告知义务及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说明。
七、难点解读
现其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对患者申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经法院多次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出具相关意见,从其回复看,本案无法做出鉴定的原因是由于未做尸检,进而导致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故对于未做尸检责任的认定为本案焦点难点。
八、小结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导致患者死亡时,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尸检,但现实中因为家属心情悲伤或不愿让患者尸体再动刀等因素往往有未做尸检的情况,而后尸体火化即失去了再做尸检的条件,此种情况下再因医疗纠纷诉至法院委托鉴定,因无尸检报告而无鉴定机构可受理鉴定无法确定双方责任,律师在此种情况下找准医方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切入,能在及其不利的情况下为患方争取最大利益。
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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