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6年6月同时向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清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3月,王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关系,遭钱某拒绝。王某某将钱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钱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案例二】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却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力暴**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
2000年初,在吉某(女)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二个案例,都是司法务中“婚内强奸”被判有罪的真实案例。可见,丈夫是有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的。
学界争议
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在理论界认识不一致,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否定说
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理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做的肯定性承诺,这一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
因此,在结婚后,不论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的性权利的侵犯。
二、肯定说
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
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也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
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四、他罪说
认为对于婚内*暴强***行为性**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以他罪论处。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行为性**,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力暴**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从丈夫所采取*力暴**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况以伤害、*辱侮**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婚内强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其他国家、地区的“婚内强奸”
一、英国的“婚内强奸”
20世纪中叶之前,英国习惯法认为丈夫不能构成对妻子的强奸罪。当时在英国法学界颇为流行的是基于丈夫豁免的婚姻承诺论理论,承诺论认为,妇女一旦结婚,就意味着她同意与丈夫*交性**,而这种同意不能被撤回。
到了1994年英国通过《性犯罪法案》的修正案,去除了丈夫“婚内强奸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二、美国的“婚内强奸”
美国传统的普通法承认丈夫豁免,直到20世纪70年代,丈夫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力暴**、胁迫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仍不能被控告为强奸,对于*力暴**行为,至多可适用*力暴**和人身攻击相关罪名。
1981年新泽西州的刑法首先规定了“婚内强奸”罪。至此,婚姻关系不再能阻止强奸罪的成立,丈夫也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婚内强奸豁免的州。
三、法国的“婚内强奸”
法国1810年刑法典,没有给强奸罪下定义,但是刑法判例及理论都认为丈夫对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1994年新刑法典规定:“以*力暴**、强制或者威胁、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国刑法典明确地排除了丈夫豁免,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四、德国的“婚内强奸”
德国在1975年刑法典规定:“以*力暴**或胁迫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婚姻外*交性**的”为强奸,该条明确否定了“婚内强奸”的成立。
1998年德国新刑法典对强奸罪下了新的定义:“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行为性**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行为性**的”为强奸罪。该条规定明确放弃了丈夫除外的原则,认可了婚内强奸的存在,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五、意大利的“婚内强奸”
意大利现行刑法典规定:“采用*力暴**或胁迫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行为性**的,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该条规定表明,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即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而且,从刑事司法判例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实施的*交性**行为,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很明显,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六、日本的“婚内强奸”
传统上看,日本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均将妻子排除在“婚内强奸”的被害人之外,结婚登记成为丈夫豁免许可证。
当前,日本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总体认同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2017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规定:“对十三周岁以上的人,使用*力暴**或肋迫实施*交性**、*交肛**或者*交口**的,是强制*交性**等罪,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对不满十三周岁的人实施*交性**等的,亦同。”
日本地方裁判所“婚内强奸”的判例,是以婚姻关系实质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来认定的,如果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破裂,则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六、韩国的“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也是韩国学界、媒体热议的话题。以往,韩国法律界与实务界对“婚内强奸”持否定态度,认为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行为性**,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2009年韩国国内出现首例“婚内强奸”定罪判决。林某以汽枪和水果刀威胁菲律宾籍妻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因此遭到起诉。2009年1月16日,韩国釜山地方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这是韩国国内首例对“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判刑的案例。
2019年1月20日,被判强奸罪名成立的林某,当日下午被发现在家中自杀身亡。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的判例,以这样“惨烈”的方式在韩国开启。
除上述国家外,将婚内强奸予以犯罪化的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瑞典、丹麦、爱尔兰、新西兰、挪威、波兰、南非等国家。
八、台湾地区的“婚内强奸”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原来也不承认婚内强奸,1999年通过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规定,对配偶也可以犯强奸罪,但告诉乃论,,废除了丈夫豁免,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七、香港的婚内强奸
香港刑法原来也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推定婚姻的配偶双方须给予对方无条件及不可收回的*交性**同意。但后来废除了这一推定,认为“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发生*行为性**都是非法的”。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婚内强奸实行的是部分排除,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丈夫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是在法律上已分居;二是法庭已经命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三是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判例,可以清楚地看到,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刑法史上发生了一场悄悄的革命,排除丈夫豁免,认同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当前,承认婚内强奸,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立法变革趋势,这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作者|吴进启,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1月版
2、陈兴良:“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载于《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
3、《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冀祥德:“域外婚内强奸法之发展及其启示”,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