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消息,12月2日21时16分,辽宁沈阳市浑南新区SR新城A座102号商住楼外墙保温材料发生火灾。经过近4个小时的扑救,明火全部熄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报警后,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47辆消防车235名消防员到现场救援。起火的位置为SR新城102号楼A座北侧外墙,该建筑为商住两用楼,共25层。据现场目击者介绍,起火地点位于公寓楼东侧6楼,随后火势顺着大楼北侧开始向上燃烧,直达楼顶。

据现场目击者介绍,消防车赶到现场之后,由于进入起火现场的园区车辆通道大门紧闭,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现场,只能在外围架起水枪阵地使用高炮水枪进行扑救。大门打开后,消防车辆才进入园区,进行近距离扑救。


截至3日凌晨1点20分左右,明火基本扑灭。由于现场还不时冒出浓烟,为了防止复燃,*防队消**员持续对楼体进行降温。
12月6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12月2日21时许,沈阳市浑南区SR国际新城102号楼A座5楼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市公安、消防部门立即对起火原因开展调查。
经调查,起火时间12月2日21时1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SR国际新城102号楼A座509号房间东侧屋内,起火原因系住户刘某某使用的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堵塞消防通道车主称:楼上着火跟我有关系吗?
据沈阳浑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称,原本只是住宅楼其中一户窗口外墙保温层起火,由于离楼体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堵塞,未能在初期阶段控制火情,6分钟火就窜到了楼顶。

据央视新闻报道,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上停了3至4辆私家车,导致赶来的消防车辆被堵在了小区西门外。物业的工作人员称,发现起火后,部分车的车主在第一批消防车抵达前挪走了车辆,但最后一位车主始终联系不上。最终,在等待了五六分钟后,该车车主出现挪开了车辆。等待期间,第二批赶到的消防车辆已经从南门绕行进入小区展开扑救工作。
从现场一段视频看出,
不少居民围住疑似停车车主质问,
而该车主却回呛:
楼上着火跟我有关系吗?

视频一经发出,网友怒了!

据了解,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对2日晚占用SR国际新城小区消防通道的车主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将于近期公布。


生命通道被“霸道”
无计可施?
像查占用应急车道那样查消防占道!
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管理主体涉及不同部门,通道被堵塞虽然归消防部门管,但移走堵塞通道的车辆,却需要交通部门来执法。职能割裂、多头治理的直接后果是疏通效率低,延误火灾救援。
所以,关于消防通道堵塞问题,不论是在处罚力度还是治理模式上,都使得消防通道被堵成为一个屡治不绝的问题。
对比发现,消防通道与公路上的应急车道有着高度相似性: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而应急车道是专供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以及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时使用的车道,两者本质属性相同,都属于“生命通道”。
一般情况下,除非遇到紧急情况,我们很少看到普通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这是因为,《道交法》对普通车辆占用应急通道的处罚相当严厉。根据《道交法》规定,车辆在非紧急情况时走应急通道,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而在深圳,开车走应急车道一经查处更是要罚款3000元。处罚不可谓不重。
“最多罚款500”
私家车堵塞消防通道违法成本太低?
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现行法律的相关处罚是否过轻,威慑不够?当一个区域或者是道路被确定为消防通道,意味着什么?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奚鹏分析:“通常意义上,我们消防指的‘消防通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火灾发生过程中用于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第二种情况指的就是用于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通道。均是以保证畅通,不能被占用、堵塞、封闭为前提。能够保证火灾发生的时候,被困人员能够顺利的疏散,救援车辆,能够通过消防车道靠近着火建筑实施扑救行为。”
奚鹏曾经是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中校警官,专业从事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安全监管工作20年。占用消防通道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奚鹏说:“根据现行的法律,如果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可以援引消防法进行处罚,单位一般是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一般是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奚鹏:“一般治安处罚的情况是警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如果把车停到了消防通道上,影响了消防车的进入,导致火灾无法及时的扑救,车主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现行法律的处罚很低。
朱巍:“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只是在造成重大事故的时候,车主才承担刑事责任等重*法大**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事故,或者停一会就开走了,最多也就只是500块钱的罚款。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违法成本确实是太低了,火灾这样紧急的事故无时无刻都可能存在,所以保持这种消防通道的畅通是业主的法律责任,也是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可否参照高空抛物“入刑”?
前不久,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有媒体概括成“高楼抛物‘入刑’”,堵塞消防通道是否可以仿照这个处罚?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律师认为,“入刑”这种说法不准确。
王朝勇:“它不像危险驾驶罪专门增加了个新的罪名,最高院的意见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如果是故意高空抛物,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针对特定的人,根据后果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括现在楼道内消防通道堵塞,如果要入刑就必须增加一个新的罪名。”

一种行为可能造成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严重后果,才会以刑法来调整,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道是否应当“入刑”?
奚鹏分析:“有待于商榷,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可能就会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或重大的财产损失。从这样的一个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较从前更为突出的显现出来。这样就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内。”
有的物业公司喊冤:业主偏往消防通道上停,管不了。
王朝勇认为:“他们不是不知道,只是过于自信,认为出不了事,好多重大火灾(的发生),(都是)以为没事结果出大事。”
朱巍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物业公司责任。
朱巍:“建议将这种占用消防通道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赋予物业公司更多的管理权限,而且要求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办法做好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人民日报、新京报、中国消防、央视新闻、中国之声、中国应急管理、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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