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的工人受伤我要负责吗 (请人做事受伤钱谁垫付)

【故事概要】

张某家中耕种了20亩小麦,正属秋收季节,麦田里金黄黄的一片。高兴之余,张某请来了隔壁村的李某为其收割。张某提醒李某,小麦地高低不平,请小心驾驶收割机,能收割的就收,不能收割的就不收。双方还商定,按每亩60元支付收割费用(高于平时每亩30元的标准)。李某干这个活也不是一两天了,附近的麦子也基本都是他收割的,对这片麦田自然是熟悉的。于是李某开着自家的收割机就干了起来。不幸的是,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了侧翻,司机李某严重受伤,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应费用约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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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自己是受雇于张某为其收割麦子,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自己10万元。张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乃承揽关系,李某受伤系自己的原因,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该赔偿。

【法律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收割机司机李某与麦田主人张某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这两种关系下,各自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是雇佣关系,根据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则根据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定作人,无需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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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为张某提供收割麦子服务,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需要根据实质情况判断。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由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注重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和提供的劳务。

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张某邀请李某为其收割小麦,注重的是李某操作收割机作业的劳动成果,即收割后的小麦,而不是其提供收割服务的过程;李某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张某按每亩60元给付报酬,高于李某平时每亩30元的收费标准,这些约定完全符合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张某在李某作业过程前,进行了安全提醒;作业过程中,亦无不恰当的指示或者控制;在李某受伤后,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可见,张某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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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请人帮忙施工、装修、维修等,工作过程中,工人自身受伤、或者致第三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一般来说,采取雇佣的方式,雇主要承担较大风险,但支付的对价相对便宜;采取承包承揽的方式,则风险相对较小,但往往价格更高。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到底是属于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可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注重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和提供的劳务;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对定作人没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自主性、独立性较强,核心是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以承揽的方式合作,业主、定作人、发包方等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承揽者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却依然将业务发包、分包给该承揽者,那么当承揽者的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伤的,业主、定作人、发包方要与承揽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无论是何种关系,双方均应加强防范,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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