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输变电建设工程招标时,公开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招标人采购材料表,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均在表中明确。同时,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1.本工程《招标人采购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均为预算含税单价,数量为设计量,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及单价组价。2. 本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为国家电网颁布的《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Q/GDW11337-2014》、《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
评标过程中,专家发现多家投标单位报送甲供材料量与招标给定量不一致,根据 本工程招标文件否决事项规定第39条:投标人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人提供设备、材料表、项目特征等内容)的,应予以否决。
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专家内部就这项否决条款的合理性产生争议。

【案例分析】
根据《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Q/GDW11337-2014》,工程总价不含甲供材料金额,但其作为取费基数参与发包人供应材料卸车保管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定,由此可见,甲供材料金额不仅影响 其它费用 ,对 分部分项工程费 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甲供材对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影响,投标人应在各清单子目下计取甲供材料,以确保相应金额参与取费。投标人所报甲供材料量应为施工所需的实际耗用量,包括设计用量及施工损耗量,而招标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量为设计单位提供的理论用量,二者并不完全等同。在此背景下,投标人若不按招标给定量报送,会被予以否决,若按招标给定量报送,则不能说明其实际需要量,无法计取合理取费金额。
更重要的是,要求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甲供材数量报价,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不符合合同对价的原则。所谓合同对价,简单来说,合同一方要求相对方完成一定的合同,相对方就该合同进行报价。就本案而言,招标人可以就工程项目的实施提出某些材料 全部甲供 ,但就此甲方应该供应的材料量(简称甲供材预算量)不应由招标人单方提出,应该由投标人提出,甲方确认。由于甲供材预算量通常是设计用量和损耗量,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自报损耗,也可以规定采用定额损耗。这样,甲供材预算量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利于工程结算。
综上所述,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时不提供具体甲供材料数量,由投标人根据清单工程量自行报送实际耗用量并明确损耗率。实际施工时,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报送思路结合实际图纸、设计变更等进行甲供材料领用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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