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背景:
我曾经在头条号发表一篇题为《涉法案件不是无休止的“诉”下去,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的文章。因为在文章中有这样一句话,“案件一旦做出终结结论后,就说明案件已经结束了。当事人就应该选择放弃幻想,认真的检讨自己了,否则就属于闹访了,会被依法处理”。
因为这个内容,今天一位读者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案件被终结,但是案件的当事人仍然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关于这位读者的问题,其实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健全涉法涉诉*访信**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28号)中有明确的意见,大致内容是“涉法涉诉*访信**事项终结后,由终结决定单位制作终结告知书,直接送达*访信**人或委托下级政法单位送达*访信**人。终结告知书一般应在有关*访信**接待场所公布。对继续*访上**的,相关单位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那么根据以上《意见》中的内容我们就清晰的看到,如果案件被终结并接到终结告知书的,相关单位应该进行劝导。但是,对于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就这一规定,我个人认为,无论是案件是否终结,当事人都不应该采取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方式进行维权。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依法维权,按照程序维权。任何极端方式,不冷静的方式都是违法的,不仅仅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闲言少叙,言归正传。还是来解决文首读者提到的问题,如果案件被终结,但是案件的当事人仍然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确实这是个非常棘手,不好解答的问题。因为既然案件已经被终结,就说明司法救济权利已经行使完毕。也就是说,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剩下的维权程序就显得苍白无力。
那是不是说就是没有办法了呢?这就要看案件是怎么被终结的。
如果说当事人所诉案件确实属于“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访信**事项”,那么案件的终结机关在作出终结决定之前就应该组织公开听证。如果案件的终结机关已经组织了公开听证程序,且在复查听证的过程中还是没有发现问题,并终结案件的,说明该案件的终结没有问题,涉诉当事人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诉求,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毕竟有法可依才是关键。
法规依据: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访信**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规定: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访信**人向原办案单位缠访缠诉的,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访信**人向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结论作为办案单位*访信**事项终结的重要参考。
《最高院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访信**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当事人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仍缠访缠诉,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法涉诉*访信**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接待*访信**人,或者联合召开案件听证会,共同做好化解息诉工作。
读者朋友在阅读了以上法规依据后,就可以明白一点,如果案件的终结机关在终结案件前,已经组织了公开听证的,那么涉诉当事人继续缠访缠诉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的听证程序有瑕疵,或者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是有权提出重新听证申请的。
结束语:
作出案件终结决定的机关,是经过合理合法的公开听证程序后决定对案件终结的,那么涉诉当事人就应该冷静考虑自己的诉求是不是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