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中国饭桌上不可缺少的一个东西,邀三五个朋友小醉一番,的确是一件美事,但是,随着这两年酒后出事的情况增多,人们对同席喝酒的态度是逐渐复杂化的。爱热闹的,仍然趋之若鹜,怕出事的,谈之色变。作为一个爱喝酒的法律人,今天来讲一讲酒后出事,同席者的责任该怎么划分。

先给大家讲一个喝酒出事的案例
2014年6月的一天,傅某与吴某等6人受邵某邀请参加酒席,庆祝其乔迁新居。席间,几个人相互划拳并敬酒,酒席结束后又来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
晚上,傅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倒,在送医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饮酒、饱食等因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
随后,傅某的家属将邵某、吴某等6名同席人员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同席的6人对傅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6名被告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其中作为聚会组织者的邵某承担30%的责任。

案件的解读
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无形之中就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
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因为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法院的判定结果也各不相同。
比如在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血管疾病仍大量饮酒,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傅某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等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作为组织者,在6个人中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席饮酒的三种情况
第一,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同席者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同席者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也对喝醉的人及时提醒。一般同席者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第三,同席者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期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只是三种类型,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看案件的严重性,当事人一方的诉求和法院的宣判,这里不可能详细介绍,希望大家见谅。
赴宴饮酒看似是生活中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记住,但是希望大家永远不要用上,适量饮酒,调节气氛,皆大欢喜。

讲述一些关于同席饮酒的法律知识,是希望大家在饮酒的过程中也应当留个“心眼”,尽量不要劝酒,发现同伴醉酒后,一定要将其安全护送回家,避免同伴因饮酒发生意外,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后再送大家一句话,好酒莫贪杯,微醺胜买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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