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有时候一方被打伤了,不得不住院,也有的不需要住院却硬是要求住院的,甚至双方没伤都住院,认为“医疗费肯定由对方出”;也有的被打后天天盯着办案民警要医药费,其实这种想法、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下面就以治安案件为例说说双方打架后医药费的问题,刑事案件也基本如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回答如下:
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接受调解,并调解成功的,对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或者符合调解条件,双方或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双方同意调解,但是分歧大调解不成功的,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了自然也就不能调解了。打架造成伤害的“赔偿”问题本质上是民事问题,谈“赔偿”问题本质上就是调解。民警没有强制权处理民事问题,所以也没有强制权要求违法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更主要的是民警再谈“赔偿”问题就违反了“调解不处罚,处罚不调解”的办案原则。

实务中不少人对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有微词,多数误解就在这里,这里再着重解释一下:(一)公安机关无强制权处理民事纠纷;(二)调解就不处罚,处罚就不解调,要求公安机关既处罚违法行为人,又负责赔偿调解是不合法律精神的;(三)案件是刑事还是治安案件没有定性前,就强迫公安民警向对方要钱先行垫付医药费等,也是不合理的,民警也没有强制对方“预先付款”的权力。刑事案件要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程序。另外,事实没查清,责任没法区分,预先支付多少也不好确定。
谈赔偿要双方愿意,并且一般要等到事实查清、伤情鉴定结束,专门安排一个调解的程序进行。因为伤情鉴定主要是确定人体功能性损伤程度,一般要等医疗终结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和解,大体也如此。
有网友要问,人被打伤了无钱住院治疗怎么办?作为具体的办案民警,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他的法定职责,当然可以劝说(注意是“劝说”,不是“强迫”、“责令”等字眼)对方主动预支部分医疗费,求得受害人谅解,这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具体的当事人而言,你可以向办案民警反映经济困难的情况,却不应该强迫民警解决费用问题,他没有法定的权力和能力,实在不行你也只有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医治这条路了。
总之,如果对方治安处罚,如拘留、罚款、警告后,就“赔偿”问题,办案民警只有告知受害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解决,这是法条里明文规定的。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通过诉讼处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实务中大致有:
一、放弃赔偿。有时受害一方损失不大,比如“殴打他人案”中成年人殴打未成年人,法定是必须拘留的。但是被打的未成年人没有任何伤情,或虽然有伤情很轻微,只是花几元钱看个门诊而已。对方既然已经处罚了,“面子”也有了,“小钱”的事也就不再计较了。
二、民警参与。上面说过,如果对方受到治安处罚了,依法就失去了调解机会,赔偿问题就不归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管了,法律上是不鼓励民警再参与调解的。依法民警应当可理直气壮地拒绝参与,因为这实质上也是调解。实务中由于基层工作的复杂性等种种原因,民警常常被迫参与调解。这已经不是民警的职务行为了,只能是民警的个人行为。有的群众不理解这个道理,民警冒着自身违法的风险“做好事”参与了,不仅不领情,稍有不如意,到处投诉,上级不仅不表扬你,还得批评你“多事”。
各位民警同行千万注意,最好不参与处罚后的“赔偿”调解,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前向双方说明这个规定,必要时可以提前印好告知书,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签名保存。有的当事人只“认理”,是不“*法讲**”的,这也是被投诉最多的问题。与其他案件不同,一个打架案件发生后,双方会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办案民警电话不断,这是最常见的现象。你处理再公正,往往也有当事人怀疑你屁股坐歪了,做到双方满意是很难的。即便推辞不了,必须参与调解,也不能用公安制式《治安调解协议书》,也不是“治安调解主持人”,而是普通的“见证人”、“调解人”。
三、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或家人面对面协商赔偿事宜。
四、通过第三方调解。可以通过相互共识的朋友、熟人勾通,协商赔偿事宜。
五、可以申请专门组织调解。目前由司法部门牵头,已经建立了覆盖村委会、居委会的“民调”组织,可以通过他们调解处理。
除诉讼外,上述索赔途径也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