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卖方或出租方未向买房人或承租人说明房屋为“凶宅”的情况,属于重大误解还是欺诈呢?
看案例:
案例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王某、金某于2007年购买案涉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洪某于2011年从王某、金某处购买该房屋的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相当;王某、金某购买涉案房屋时知晓其中曾发生*杀凶**案件,而洪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对曾发生*杀凶**案件并不知情。故而,王某、金某是否披露案涉房屋曾发生*杀凶**案件的信息对其与洪某之间的合同能否订立,或者订立的条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王某、金某应向洪某披露该信息。现王某、洪某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以几乎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构成欺诈。洪某据此提出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应获支持。
案例索引:(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案例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房屋内发生过死亡多日后才被发现的事件,一般会引起人们恐惧、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该因素对承租人能否承租及正常使用房屋会造成一定影响。彭某在出租房屋时并未向任某告知房屋的以上情形,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风俗习惯,认定自任某起诉主张解除之日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当。鉴于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彭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如实披露房屋真实情况所致,任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第四日即向彭某提出异议,故彭某应当将收取的房屋租金及押金全部返还任剑利,此期间如有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亦应由彭某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关于租金返还及费用承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彭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任某主张彭某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鉴于任某并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存在直接损失,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2)辽01民终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