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孙悟空在荷兰吸食*麻大**,回国后半个月被人举报,尿检阳性,毛发检测阴性。孙悟空辩解称其没有在国内吸食*品毒**,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在国内吸毒,公安机关仍认定孙悟空吸毒,某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
笔者接待孙悟空时详细询问了吸毒成瘾认定过程,孙悟空说警察将其带到医院,进入一个房间,里面有两个人,好像是医生,旁边开着一个摄像机。他们问孙悟空一些问题,问的问题和警察询问的问题差不多,比如吸食了什么*品毒**,在哪里吸食的,吸食了多少次,多长时间,最后一次吸食是什么时间,在哪里吸食的,等等,持续了一会儿,就结束了。笔者接着问,有没有做脑电图,有没有做体格检查,有没有做吸毒检测,有没有使用其他仪器做任何检查,答案均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医生通过问、观,结合警察提供的吸毒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材料就能得出孙悟空吸毒成瘾成立的认定。
不久,猪八戒也来咨询。猪八戒在国外吸食*粉K**、“开心水”,回国后三个月被举报,尿检阴性,毛发检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和*DMMA**成分。猪八戒辩解称其没有在国内吸毒,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猪八戒在国内吸毒。猪八戒仍被认定吸毒,某戒毒医疗机构认定猪八戒吸毒成瘾。
就如何认定吸毒成瘾之事,猪八戒说警察没有带他去医院,而是两个男的进入派出所办案区,好像是医生。猪八戒坐在审讯椅上,那两个男的坐在警察审讯用的桌子后面,问了猪八戒一些问题,持续了一会儿,就结束了。在派出所内,这两个男医生没有对猪八戒做脑电图、体格检查、吸毒检测或者使用其他仪器进行任何检测,还是通过问、观,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资料作出了猪八戒吸毒成瘾成立的认定。
由于被认定吸毒成瘾,孙悟空、猪八戒均被社区戒毒三年,驾照被吊销。这两项行政行为极大限制了孙悟空、猪八戒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
笔者认为,吸毒成瘾认定书是证据,属于法律范畴,但吸毒成瘾认定过程属于医学范畴。就上述两个案例,医生通过问、看和查阅,而没有对孙悟空、猪八戒进行任何体格检查就认定吸毒成瘾成立,显然,过于简单了。
吸毒成瘾认定书是否准确、真实、合法,直接影响吸毒人员的权利,吸毒成瘾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也影响吸毒成瘾认定书的合法性。
【现状】
一、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事项的法定要求
(一)关于戒毒医疗机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五条规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结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机构才是合法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关于医师资质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师在吸毒成瘾认定书上签字必然导致该认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认定程序
1、七十二小时内委托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超过七十二小时,公安机关才委托,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
2、两名有资质的医师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笔者认为,如果吸毒成瘾认定书上没有医师签字或者仅有一名医师签字,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必然影响该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3、应当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第十八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依据上述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就上述两个案例,医师没有对孙悟空、猪八戒进行体格检查。
二、没有国家标准指导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上述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定要求不能有效解决吸毒成瘾认定规范性问题,即吸毒成瘾认定应当遵循哪些步骤,必须履行哪些检查等。
当前,山东省实施《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程序》和《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江苏省也有类似规定。上海市更进一步,将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服务规范上升为地方标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时未能检索出类似的规范。
经过检索,未能检索出指导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国家标准。
上述信息足以说明当前全国各地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仍处于各自为政状态。
【方案】
一、尽快出台指导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国家标准
全国一盘棋,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指导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国家标准,否则,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形,同一个吸毒人员按照A省某地戒毒医疗机构的标准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按照B省某地戒毒医疗机构的标准就不被认定为吸毒成瘾。
出台国家标准还有一个好处,国家标准是公开的,通过国家标准可以判断吸毒成瘾认定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淡化了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神秘性,可以有效减少暗箱操作,减少失误的发生。
二、允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吸毒成瘾认定的依据和程序
鉴于吸毒成瘾认定书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应当给其相应的救济权利,允许其陈述和辩解,医生应当耐心听取。
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向戒毒医疗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有关其被认定吸毒成瘾的依据和程序。
戒毒医疗机构和一般的医疗机构明显不同,其是被省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卫健委共同指定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实质上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类似于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机构,其有接受利害关系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综上所述,当前,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有一定的法定条件,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公开化、规范化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制化要求,可能会损害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势在必行,制定相应的救济规则也迫在眉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