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18日,黄某在自家附近超市以5.6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的火腿肠一根。晚上黄某食用了一半火腿肠时,发现袋里有虫子在爬动,顿时恶心反胃,食欲全无。当晚,黄某找到超市经营者,协商解决办法。黄某要求超市经营者赔偿500元,而超市经营者只同意免费为黄某更换食品。随后,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黄某将超市经营者和火腿肠生产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提供了消费单、火腿肠食品原物、照片及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支持了黄某要求超市和生产者退还货款5.6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超市经营者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中,双方未提供新证据,对于基本事实亦认可,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王海婷律师进行分析。

王律师介绍,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具有重大的意义。《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部法律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它再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加大了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的惩治力度,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意旨在于规制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其适用应以此为限,不应随意扩大,虽然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加大,但也存在着主张主体范围不清,赔偿金数额计算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还需不断完善。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给您提个醒
首先,在这里提醒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第一时间要收集、保存证据,因为很多食品安全纠纷因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很难辨别,在诉讼过程中造成证明困难,真假难辨。
其次,因为食品安全纠纷大多数情况下标的额都比较小,可以在诉讼前找对方协商,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张权利,不可漫天要价,甚至恶意传播商家负面消息,否则可能存在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
最后,重点说说“职业打假人”问题,随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新催生出的职业打假人。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行为可以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有利于净化市场,但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当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底线,有时候合法和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