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继续上班对赔偿有影响吗 (单位受伤未康复怎样进行赔偿)

因带伤上班而受伤应该怎么赔偿,因为工作受伤而伤残怎么赔偿

法院调解

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叶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的圆满解决,既遵循了重复起诉例外情况的判断标准,也是人民法院突出民生意识、加大对困难群体利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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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会问,吴某在2022年已诉请叶某赔偿损失,为什么可以再次起诉叶某赔偿新增损失?

我们先了解“一事不再理”这一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本次事故的损失法院虽已判决,但后续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与法院判决数额并未重叠,与本起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应属于发生新的事实,且两次诉讼的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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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劳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

在建立劳务关系时, 提供劳务一方 应及时与接收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环境做到了然于心,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对存在一定危险系数的工作,应与接收劳务一方及时沟通,确保安全后再完成工作任务,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接收劳务一方 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在交代工作任务时,应充分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能力和人身安全,避免安排有风险隐患的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作者| 黄雅超

供稿| 泰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