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女教师出轨16岁高中生的事件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虽然这件事情很不道德,但是从已知的资料来看,女老师是不构成犯罪的。至于学校层面可能会作出的处罚,则不属于刑法相关的内容了。
通过这件事情,就想来总结一下,关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先来看两个概念:
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儿童:关于刑法中涉及到的“儿童”年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18周岁至14周岁之间,14周岁以下。
根据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而与未成年人性犯罪相关的有三个罪名:
01
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二: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摘抄)。
针对法条的规定,只要对儿童有猥亵行为,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对男孩还是女孩,就足以构成本条罪名。举轻以名重,如果与14周岁以下的男孩发生了性关系,就更可能构成犯罪了。
如果是与14周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那可就不是猥亵儿童了,而是更严重的强奸罪。
02 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如果与14周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强奸罪是肯定能够上的。再有一些严重恶劣的行为,无期、死刑也是有可能的。人性中的恶,有时候是没下限的,对于小女孩的保护,就需要用重法才能的以实现。
0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法律,是专门保护针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女孩的。现实社会的性侵案件中,还是针对女孩的居多,尤其是处在青春期的女孩。
14-16周岁,是女孩进入青春期,身体开始发育的年龄。同时,也是对爱情充满了憧憬的年龄。看似懂的一些道理,但毕竟涉世未深。而成年的监护人(继父、成年长辈等)、老师、医生等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对女孩实施诱惑、性侵等等,女孩往往会由于恐惧、不知所措等而不敢反抗。看似自愿,但对于性侵的认知及危害后果都不清晰,会给其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危害,所以需要特殊加以保护。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不保护男孩呢?
从体力上来说,现在14周岁以上的男孩基本都人高马大的了,身高1米8以上很正常,从体力上来说,女老师无法强迫他做什么事情。从后果上来说,与女孩发生关系,可能会造成怀孕、宫外孕的严重后果,无论是流产还是生育,都会给女孩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而男孩一般没有这方面的危害。
简而言之,针对本条罪名,女老师如果和男学生(14周岁以上)发生性关系,只要双方是自愿的,那不涉及犯罪;,如果是男老师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即使女生自愿,男老师也会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现在的社会,孩子们通过网络可以接触到方方面面的知识。作为成年人,无论是出于爱情或是其他目的,做事要有”人“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一种良心,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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