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住咽喉的“手”

一个哮喘持续状态的患者被急救送到ICU抢救,这样患者如果不及时缓解那是很快就没命了。
没有时间考虑,马上插管上呼吸机,但是气道痉挛还是不缓解,呼吸机也打不进去气,充分镇静应用肌松药物,病情有所缓解。
之后和家属沟通,由于患者急救给与插管上呼吸机了,没有时间来签字,这些操作需要把知情同意书补签字。
家属听到患者已经插管上呼吸机质问医生:我们没有同意,你们为什么给用呼吸机,呼吸机用上了不就是脱不下来了吗?这个字我们不签。
没有办法,只好汇报医院,两个医生一起签字。
完满解决

由于哮喘发作时不急救可能马上要命,这个病曾夺去了邓丽君的生命。
哮喘一旦缓解,就像好人一样,所以哮喘的病人一般都是随身携带一个*剂喷**,当发作的时候马上用上,马上缓解恢复正常。
但是如果患者平时一直用药,可能出现耐药,或者出现肺部感染等,会出现哮喘持续状态,一般平时的药物可能就不好使了。
这个患者经过一天的治疗,哮喘缓解,拔出气管插管停用呼吸机,患者也恢复的和好人一样,转出重症病房。
转出的时候,患者家属对医生说:对不起,我们不懂,我什么字都签,我们以为用呼吸机就拔不下来了,最后老人还遭罪,呼吸机万一脱不下来,我们无所适从。
抢救要不要家属签字?

这个患者家属不签字,为什么医生双签字就行?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近**属意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属于医师行使紧急处置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患者被送到ICU后,作为医生第一想到就是救人,同时既然送来抢救,医生首先视为患者和家属同意救命,所以先抢救。
事后家属不同意,也可以紧急避险,不会追究医务人员的任何责任。
但是为什么患者有危险的时候需要手术,医疗单位为什么不能推着患者直接做手术?
比如前几年的产妇的死亡的医疗事件。
大家看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近**属意见的。
在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这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情况,同时抢救时不能取得患者和*亲近**属的意见。
一般ICU急救的患者是争分夺秒的,先签字患者很可能就没了,但是如果能有这个时间,一般还是要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意见的,还是要先签字的。
很少有产妇有这么紧急情况,签字的时间还是有的。
并且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医生也是必须尊重的,因为我们重症有很多患者,就算我们医生认为有希望,但家属坚持放弃回家签字,医生也是必须尊重的。
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在我国,很少人有立遗嘱的习惯。
就是大家都是:来了就没想回去!
可是:每个人来了都没有活着回去过。
所以:来到这个世界是偶然,但离开却是必然。
大家一定要像国外的人一样,在身体健康的时候最好把遗嘱立好。
因为这个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同时在意外和疾病来的时候,让家人知道怎么做。
所以,我支持每一个成人,在身体健康的的时候,特别是有病的时候立好遗嘱,并公证一下。
我在前年得病怀疑自己得淋巴瘤的时候就,想了这件事了,主要包括了这几方面:
1、对自己财产和债务的如何处理。
2、到生命的最后是否积极抢救,包括插管上呼吸机等。
3、对自己父母,孩子说些什么。
想了好长时机,原来生命就这几样东西。
命运都是把握在自己手里的,同时生命的最后的尊严也把握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