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朋友、亲人间聚餐时饮酒,本是为了放松和互相增进感情,但无论何时,饮酒须适度,共同参与饮酒者对于醉酒者亦有必要的劝阻、照顾、护送义务。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原告王某下班后先与同事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村聚餐、喝酒。之后,原告王某又与被告卞某某、田某于大雁塔附近继续聚餐、饮酒。

在与被告卞某某、田某聚餐结束后,原告王某自行离开,行至大雁塔灯具城附近时摔倒送医,后花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49470.38元。原告遂将共同饮酒者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及原告工作的某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者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某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且其称平时经常与朋友一起喝酒,应熟悉自己的酒量,并对醉酒后的危险性有足够的预知,但其仍放任自己醉酒并自行离开,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
被告卞某某、田某在第一场酒局结束后,又与原告再次共同聚餐,期间原告进入醉酒状态,在该场酒局结束后,被告卞某某、田某未将原告送回家,而是任由饮酒后的原告自行离开。被告卞某某、田某作为共同聚餐、饮酒人,未对原告王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王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对于本案中王某酒后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弥补。

考虑到本案中的聚餐、喝酒行为系原告与被告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在下班之后的自发行为,原告诉请某物业公司对其诉讼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第一场聚餐结束后原告未喝醉且被告李某某、高某未参与第二场聚餐,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高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判断酒友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即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强行劝酒的行为及明知道他人不能喝酒而故意劝酒。当被劝酒者喝醉时其思维自控能力明显降低,如果再自行离开,大概率导致事故的发生,该后果明显系劝酒者的行为所导致。因此,其他酒友对被劝者有照顾、注意义务。倘若劝酒者放任被劝酒者独自离开,视为明知其醉酒可能发生意外事件却不加阻止,违反了照顾、注意义务,故对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王某摔倒前,与卞某某、田某前后两场饮酒,作为一起饮酒的卞某某、田某虽未实施劝酒行为,但其明知王某可能已陷入醉酒状态,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义务,对于本案中王某酒后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弥补。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