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出卖人根本违约及风险负担的规定
网友提问
小张是一个资深集邮爱好者,有天他从网上某集邮店铺购买了一整本2008年北京奥运会纪念集邮册,到货时小张因出差并不在家,就让家人代为签收。半个月后,小张回到家打开才发现,集邮册中少了一张重要的邮票。小张认为少一张不完整的集邮册,就失去了收藏价值,就向商家要求赔偿。而商家却说,商品到货签收时没有表示异议,且已经过了7天免费退换期,拒绝了小张的赔偿请求。那么,这种情况下,商家是否应该退货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小王能够请求商家退货。
本案中,商家卖给小张的集邮册缺少了一张,考虑到集邮册的纪念性质,集邮册内邮票的数量本身与集邮册的纪念价值紧密相关,数量欠缺将影响到集邮册的效能、品质和价值,可以认为符合本条规定中的“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小张作为买受人有权请求商家解除合同,进行退货。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是关于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的规定,是对于风险负担后买受人、出卖*权人**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责任承担;二是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负担。
这里所说的“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又称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其最基本的义务。买受人支付约定的价金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就有违商品交易的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有损合同正义原则和有违诚信原则。
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三点:
一是其适用的范围是因出卖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果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也没有解除,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就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是本条规定既适用于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未受领的情形,也适用于已受领但因解除合同而返还标的物的情形。
三是无论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与标的物的瑕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可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