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签署第777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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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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