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土地被邻居侵占怎么办 (家里土地被征用了可以怎么索赔)

近日,一好友求助,说家里的田地被同村人员给霸占了,想要维权,但是不知道有何法律依据?经一番忙碌,整理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之后欢迎留言补充。

首先,关于霸占土地

个人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村集体或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土地所有权:

多数争议地块属于权属不清,如荒山、荒坑等,关于这一点,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释义】 村集体的荒地一般都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如果开过村民大会经村委会允许, 或者村民对你们占用荒地的行为没有异议 ,则可以使用荒地。

关于 村民对你们占用荒地的行为没有异议 的处理,最高法有专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 未经书面公示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 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此外,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释义】 现使用者可以是农民集体组织,也可以是农民集体组织发包给个人的使用者。

此外,关于征收:

即便是村集体或国家想征收相关土地,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保障被*地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地征**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意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地征**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地征**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地征**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地征**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