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女子吃医生自制中药丸后中毒身亡,检方决定对医生不起诉,你们怎么看?
两个字,很沉。
事件回顾
根据媒体的报道,事件要点:
1. 吉林省白山市女子陈雷红因为背痛,(在韩某的宿舍内,时间2016年9月19日8点15分)服用了吉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自制的中药药丸,后乌头碱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2. 韩某自制的中药丸含有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等23味中药药材。列出的这三种中药都含有剧毒生物碱类物质,具有剧烈的神经毒和心*毒脏**性。


3. 陈姓女子属于典型的乌头碱中毒死亡。服药后15分钟即2016年9月19日8点30分,就出现出现口唇麻木、心慌,等乌头碱中中毒典型的神经毒和心*毒脏**症状。韩某考虑诊断为乌头碱中毒。后来,陈雷红时有神志不清、呕吐等, 到了11点25分,陈雷红病情仍不见好转,转到抚松县人民医院。
11点50分陈雷红进入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时,陈雷红已经“心音消失,呼吸消失,颈动脉波动消失”。
至当日16点27分,陈雷红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药物中毒。
4. 抚松县检察院两次驳回公安机关的起诉申请,认为取得的认定韩某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不足,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以立案起诉 。
5.当事医院“基于医疗事故”,赔偿陈雷红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
6. 死者陈女与韩某属于情人关系,事发前晚两人姘居在韩某“宿舍”。
7.韩某是当地社会名流。曾是白山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连续多年被授予白山市科教英才、“白山市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白山市第二批创业先锋”称号。近年来,又被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吉林省医院管理先进个人”,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第九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怎么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事情很清楚,此事件乃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理由1)事故并不是发生在正常的医疗行为中,“患者”并没有在医疗机构走正常挂号看病的程序,事情发生在韩某的宿舍,两人是情人关系,前晚姘居在一起。
2)韩某给的中药药丸是自制的,是非法的,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药物。
3)这个所谓“药物”并没有走正常的处方-药房发药的程序途径,属于私相授受。
因此,并非正常医疗事故,而属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至于其中是不是有其他刑事犯罪事实,理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以获取的证据说话(虽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本质上就属于刑事犯罪)。
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并非发生在正常医疗行为中的医疗事故,而属于非职务岗位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医院当然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
韩某不具备医疗执业能力
虽然,公开资料没有介绍韩某的教育背景,但是从执业履历看应该是接受过医学(中医)教育培训,自然也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韩某还是当地的医界精英:从医20年,曾任中医院院长,现任事发医院副院长,还曾任当地人大代表,并获得过一系列与医学相关的荣誉。
然而,这些都不耽误他不具备医疗执业能力。
多余的证据不需要,既然应该有接受医学(很可能是中医)教育培训的背景,而且私自配制中药,那么理应熟悉所使用药物的作用和毒副作用。
然而这位韩姓精英却不知道(如果排除主观故意投毒)他所用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都是含有剧毒生物碱的中药材,含有的毒性成分治疗剂量(中国特色的,根本不应该作为药物使用)与中毒剂量相近,内服中毒甚至导致死亡的危险很高。
而且从陈女中毒情况看,药丸所含有毒性成分的量很大。
也就是说,韩某根本没有最起码的一些医学知识,不具备医疗执业能力。
可悲的是,在中国,像韩某这种不具备正常医疗执业能力却持有医疗执业证“合法”行医的人,无以数计。
仅拿着其实并不合法的合法执业证——乡村医生证的人全国就有几十万。前段时间沈阳错把晕厥诊断为心跳骤停而实施胸外按压的“好人”就是其中的一例。
事实上,即使真正拿着“西医”执业证的很多医生同样不具备基本的执业能力,这一点答主之前多次说过,不再重复。
所有这些人因为执业能力欠缺造成的医疗问题这个坑都需要由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来填平。
近来,被热议的中医可以不接受正规医疗教育,师带徒或“确有一技之长都可以直接获得职业证书;开办中医诊所不需要审批;中药经典名方不需要临床试验,等都是在不断挖大挖深这个天坑。
韩某有没有故意投毒嫌疑
这是公安机关的事。
在此,只提出一个疑点:既然韩某给陈女的要既然是自制中医药丸,那么所用药材含量基本就是相同的,这些药丸当然也就不仅是只给陈女,而是曾给很多人使用过。之前有没有中毒事件发生?发生率是多少?
如果有,韩某还会胆大妄为继续给人用?
如果没有,陈女中毒的情况却告诉我们,药丸中所含的毒性成分分量不小,才会在短时间内中毒,即使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抢救仍无效死亡。
除非,陈女天生禀赋对相关生物碱毒性格外敏感,否则,所副药丸中的毒性成分的量可能被做过手脚——只是从医学原理上推测。